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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民法笔记汇总
民法总论笔记2010
法理概述
第一节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载体,表现形式
制定法(成文法)——国家有权机关的文字
成文法的两种形式:制定法(大陆法系:德法等欧洲大陆,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和判例法(英美法系) 注意判例法不是习惯法
1宪法
2法律法规
3部门法规
4地方法规
5自治地方
习惯法
——相对于道德、宗教有具体的谴责,成为私法的渊源
——专制统治下的临事而制刑,是君主政权统治的工具
——现在意义的习惯法由程序说了算而非统治者,因而仍然少量存在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习惯法由司法机关(而非立法机关)在具体案例中适用,但司法机关并未将其上升为法律。
——习惯法的重要性:1成文法不可能覆盖民事生活的所有规则
2民法是私法,强调权利至上;交易,生活习惯有地域性。人民形成的习惯是司法自治的体现
——归责原则:过错原则(基本原则)与无过错原则(不能类推)
法理(法的理念、价值)
——按照法的原理、思维方式对社会现象进行解释
——对已制定的法律,人民有权做出批判和提出争议(民主社会的思想自由)。
——法理适用情况:当法官依据自己的理念原则,发现法律有漏洞或者制定法是恶法时(极为极端情况,越过制定法采用相对成熟的法理);当法律之间有冲突时;当没有可适用的制定法与习惯法时。(只有在极为正当时才会发生)
第二节 法的分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解决实体上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本质)
——程序法:程序的操作运行(形式)
——用程序法(何时何地何人等)来保证实体法(此罪彼罪,有罪无罪)的施行公平妥帖。
——程序法有其独立价值(特别是在中国)
——三大程序法及与之相对应的实体法:
民事诉讼法——民法 刑事诉讼法——刑法 行政诉讼/程序法——行政实体法
根本法与基本法
根本法一般即指宪法
宪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或者专门宪法法院
基本法律的可诉性:可作为诉讼裁判的依据(宪法无可诉性,除非在某些设有违宪审查机构的国家)
在部门法有相关规定是一般不动用宪法(但是否在审判时援引有探讨空间)在部门法无相关规定时,有可能空间
公法与私法(改革开放以后才提出两者区分的概念)
公法 私法
划分角度 1。法律调整的利益 整体利益 私人利益
2。法律调整的主体 国家机关等 私人
刑事诉讼法:关乎公共利益,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介入,是公法;
民事诉讼法:关乎公共利益,是公法。
各种诉讼程序法都是公法
刑法: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利益,典型的公法
经济法:实质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公法
私法:即民法(有时二者通用)
私的利益时是最终目的,是所有价值所在;私法是所有公法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
国内法与国际法
两国公司间的矛盾解决程序
寻找适用法→寻找缔约法→寻找联系紧密的法律
第一章 民法导论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大陆法系概念尤其重要)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两种不同风格
语言通俗简明大众化,如法国民法典
科学严谨甚至晦涩,如德国民法典
二、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
1、形式民法
1大陆法系:法典法(注:又称民法典)和其它基本法律规范
2英美法系:判例法和其它单行判定法
2、实质民法
《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商标法》、《婚姻法》等
三、民法调整的具体对象
1、人身关系
1人格关系
人格指人在法律上的基本尊严
既是公法概念(释:具有宪法宣誓性)又是私法概念(释:主要由民法、部门法来维护)
古代法时期:缺少人格概念,法律中人是不平等的
现代西方:民法=人权宣言;权利法定,天赋人权,生而平等;
利益+法力=权利
法人没有人格权(注:此为凯湘老师的看法,包含争论)
生命人格(注:又称生理人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
精神人格: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2身份关系:指自然人之间基于血缘和姻亲的关系,非政治或社会意义
2、财产关系
1财产归属关系
《物权法》: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物权
对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同等保护
2财产流转关系:
通过流转来实现物的价值
相关法律:《债权法》(注:特别是《合同法》;释:债的本质是流转)
第二节 民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古代民法
1、民法的产生:同态复仇→赎买复仇权→赔偿
2、最古老的法律:民法、刑法(注:二法合体、民刑不分)
3、古代有器物层面和制度层面的民法,而无观念层面的民法无体系,无学者解释,无民法文化(释:民法文化指私法自治、交易自由、私有权不可侵犯等)
二、罗马法
1、组成部分
1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注:又称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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