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基站侵权维护通信基站侵权维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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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基站侵权维护通信基站侵权维护

阻止通信基站(手机信号塔)建设侵权案代理手记案情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手机”这个我们曾经陌生又向往的奢侈品已与我们形影不离,“通信基站”这个我们曾经感到很神秘又离我们很遥远的庞然大物,也接踵而至。人们在享受方便的同时,健康也在经受着电磁辐射的考验。全国各地因建通信基站与公众发生的纠纷连续不断,冲突愈演愈烈,其中是非曲直,众说纷纭。本案正是这样的一起纠纷: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在某县某街道学校、幼儿园附近及居民住房中央建通信基站,当地居民认为该基站产生电磁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不应在此敏感位置建设,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造通信基站的相应审批手续,但A分公司却未能出示,该街道居民表示强烈抗议,A分公司的施工人员不得不撤离施工现场。A分公司认为该街道居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居民代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起发生在河北省某县某街道居民抗议非法建通信基站的事件,决不是个案,在全国很多地区都发生过类似情况,本案只是其中的一个典型。 原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 被告:杨××,男,汉族,45岁,河北省某县某街道居民,该街道居民代表。 一、案情介绍 2006年4月25日,中国联通有限公司A分公司与某县某街道居民李××签订租赁合同,租用李××宅院建设GSM移动通信基站,该基站位置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且南边不足50米是本街道小学,东西两边不足100米处有两个幼儿园。该街道居民认为该基站有电磁辐射,会给人体造成损害,法律应当是禁止在这样的敏感位置建设的。2006年5月19日在通信基站施工过程中,杨××及其他居民闻讯后到达施工现场,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通信基站相关审批手续,A分公司却迟迟拿不出来,该街居表示强烈抗议,2006年6月4日,A分公司施工人员只好撤离施工现场。之后,A分公司认为该街道居民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居民代表杨××为被告,向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杨××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A分公司损失10万元。 二、诉讼过程、诉讼策略、代理意见、审判结果一审诉讼?? 大获全胜 原告A分公司认为被告杨××以该基站有辐射对人体造成损害为由,要求A分公司出示相关审批手续,阻碍了施工进程,构成侵权行为。 笔者作为被告居民代表杨××的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认为原告A分公司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所建GSM通信基站没有任何相关审批手续,是违法基站,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杨××不构成侵权,赔偿无从谈起。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承担败诉后果。 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因此原告提供的两位证人没有出庭的资格,不能出庭作证,被告也不同意质证。 原告提供的某地级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向法院提交的(举证期限届满是2006年10月23日,在2006年11月2日向法院提交,该许可证的颁发时间是2006年10月30日),人民法院对原告逾期提交的此证据不应组织质证,被告不同意质证,这份证据显然是无效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原告A分公司在没有任何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该街道居民住房中央建GSM通信基站不具有合法性,其所建基站属于违法建筑。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告A分公司建通信基站应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同时应向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城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A分公司至今仍然没有办理在该街建通信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是在违法建设基站。违法基站已成为新的环境污染源,不受法律保护,相反,它成为法律坚决打击和取缔的对象。 (三)、被告杨××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要求原告A分公司出示建通信基站的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构成要件完全的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民事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才能成立。 本案中,被告杨××只是要求A分公司出示建造通信基站的法定审批手续,并未实施其他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这些相应的审批手续原本就是原告在建通信基站之前应当依法主动办理和出示的,然而,原告A分公司根本没有办理,过错完全在原告自身。 被告要求原告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原告的撤离与被告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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