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我们如何选择律师?请一个什么样的律师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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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我们如何选择律师?请一个什么样的律师呢?

我们如何选择律师?请一个什么样的律师呢? 我看过无数的律师电影和电视剧,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这么一段话:“每有 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长期以来,律师时常背负“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不仅被视为“打击 犯罪”的阻力,而且被看作司法力量的异己,“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 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想问 你一句,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NO.1 为什么要有律师? 我们之所以需要律师,首先基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 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意思: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 身受“文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而律师制度的重建, 也正是彭真等前辈们努力的结果。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 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什么?不 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 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 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晾晒”,证人必须“过堂”,单凭一纸“证言” 就剥夺他人自由,是没有公正底气的表现。 那么,何以有真正的对抗?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 资源的侦检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 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 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 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全力。律师作为被告的代言人,应当站在被告人 的立场上,用自己全部的诚信、技巧、知识为被告人的利益服务,唯此,法律服 务才能成为一种信用产品,人们才会购买这种服务。律师要对委托人忠诚,不做 不利于委托人的事,这是律师的最高职业伦理。这种职业伦理应当得到国家和社 会的理解和尊重,不能要求律师揭发被告人,国家也不应受理这种揭发。 不仅不允许律师出卖被告人,也不允许被告人出卖律师,国家从根本上就不 应接受被告人对其律师的指控。这是因为,如果律师和委托人不能坦诚交流,那 么,律师就会有顾虑,就不能对委托人恪尽忠诚,他也就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 久而久之,就没人委托律师了,律师制度就消亡了,我们就回到过去了。 回到过去并不困难,在许多环节上,我们正自觉不自觉地向过去“迈进”。就 拿刑法第306 条来说,在立法上,它是为律师单设的妨害作证罪,而在同一条文 中却没有对检控人员设防;在司法上,它的运用有扩大的倾向,法条中的“证人” 被扩大解释,进而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果可想而知,在嫌疑人、被告 人被羁押的情况下,启动这一罪名的证据只能来自两个渠道:委托人对律师的指 控和看守所对会见室的监听——这是我们不能承受的效率和便利。 然而,很多人担心:允许律师首先服务于他的委托人,而不是服从于打击犯 罪的目标,这样做一定会使许多坏人漏网。毋庸讳言,的确有律师帮了坏人还“振 振有词、心安理得”。尽管如此,我们仍然不要怕律师帮了坏人,正如不能要求 医生不给坏人看病一样。如果好人坏人成为治与不治的标准,那么,医生们就会 这样考虑:好人的病治不好不要紧,坏人的病治好了可就麻烦大了。最后,倒霉 的还是广大的好人。 同理,我们不能要求律师只帮好人,那样一来,坏人好人的判断必然转化为 有罪无罪的判断,而这个判断将被提前到律师接受委托之时,这显然是不妥的。 本来,两造对垒中,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 面,民事案件中更是如此。 其实,仅从打击犯罪来说,有公安、司法机关就够了,参与的机关越少,程 序越简单,就越有效率,根本无需律师。而律师职业的真正价值,恰恰在于它是 作为侦检机关的“对手”而存在的。侦检机关不仅应当容忍而且应当培养强大的律 师对手,原因在于,律师不真正强大,而只是一个摆设,那么它迟早要被消灭; 没有律师作为对手,那么公诉行为就是多余的,因为百分百的公诉成功率意味着 这个程序可以省略,侦查、公诉和审判可以一并完成。律师没有了,现代法治所 认可的控辩平等审判居中的模式也将随之消失。 NO.2 聘请不打官司的律师有些什么好处? 但是有了律师,可在生活中,大部分人还是只在遇到法律纠纷的时候才想到 找律师,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遇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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