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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
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以下简称“云南省地方项目”)志愿者管理,促进实施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行为规范》、《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项目办”)初步录取并经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核合格的报名毕业生,参加统一组织的体检。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全国项目的体检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 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在服务县公示三天。公示合格后,入选毕业生与服务县项目办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省项目办统一提供)。协议签定后,服务县项目办发放《确认通知书》。服务县项目办将最终服务名单分别向州市项目办和省项目办备案(文字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第四条 志愿者报到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志愿者不能正常参加志愿服务的,经服务县项目办批准并报州市项目办备案,可终止志愿服务。
第五条 志愿者在指定期限内持《确认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到服务地所在县参加由县项目办统一组织的培训。无故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违约。
第六条 培训期间,服务县志愿者协会按照《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志愿者进行注册(注册号使用身份证号),组织宣誓、颁发注册证和胸章,并办理志愿服务证。
第七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第九条 志愿者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每周工作时数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除志愿者集体活动和党、团组织活动外,其它业余时间由志愿者自行安排。
第十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项目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
(二)组织关系转入服务地,编入服务单位支部或按规定成立的临时党、团支部,正常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2元/人/月)或团费(2元/人/月)。
(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云南省地方项目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
(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地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
(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
(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省内的公务员考试。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州市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州市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州市项目办审批。
(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视为违约。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县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州市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
(二)治疗痊愈的(县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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