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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的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县级联社(县联社、县级市联社、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审批工作。
本条所称的信贷业务是指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投资等业务。本办法对各个信贷业务品种只从审批角度予以基本规定,具体的业务操作详见其他规定。
第三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在信贷业务上要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做到四个面向。一是面向“三农”,巩固农村市场;二是面向具有比较优势的县域主导产业,加快培育骨干企业;三是面向城市社区,延伸金融服务;四是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培育潜在市场。
第四条 为适应农村信用社的多级法人体制,信用社、县级联社对信贷业务实行审批制。
第五条 现阶段,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核心层是县级联社。
审批机构
第六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要分别设立信贷业务审批机构。各级信贷业务审批机构要按照各自的权限和规则进行信贷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并对本级的信贷行为负责。
(一)信用社设立信贷业务审批小组。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小组由农村信用社主任、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社主任)、信贷人员、会计人员等组成。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社主任)担任。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小组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对超权限信贷业务必须上报。
(二)县级联社设立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分管信贷工作的副主任为副主任委员,委员由客户经理部、信贷业务审查部、财务会计部、资产保全部(或风险资产部)、稽核部、营业部负责人(或有资格工作人员)担任。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委员会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对超过一定额度的信贷业务必须上报咨询。
第七条 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业务审查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负责人兼任。该办公室负责信贷业务审查、安排审批会议、上报、决议下发及信贷管理的部分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机构的建立、人员组成及变更应分别报县级联社、市联社、办事处备案。
审批权限
第九条 信用社、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审批机构要在自己的权限内审批信贷业务(对现在已经进行授信的客户,原授信机构可以继续执行该授信。待该授信执行完毕后,要按照本办法执行)。对超过自身权限的业务必须上报。
(一)信用社权限:由县级联社根据信用社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良资产率和信用社的管理水平授权。并报市联社、办事处备案。县级联社对信用社的授权不得“一刀切”。信用社原则上只能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低风险的质押(存单、国债、汇票)贷款。
(二)县级联社权限:由市联社、办事处根据县级联社上年末存款总量、不良资产率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县级联社的管理水平按等级进行核定。县级联社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第一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15亿元、不良贷款率低于17%(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5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500万元(不含本数)。
第二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15亿元、不良贷款率在17%-20%(含);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在10—15亿元(含)、不良贷款率低于20%(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0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数)。
第三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10亿元、不良贷款率在20%-25%(含);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在5—10亿元(含)、不良贷款率低于25%(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不含本数)。
第四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县级联社: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超过5亿元、不良贷款率在25%-30%(含);上年末辖内存款余额低于5亿元(含)、不良贷款率低于30%(含),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含本数)。
第五级:除以上四个等级以外的县级联社,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
第六级:省联社确定的原则上暂停发放企业类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只允许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及低风险的质押贷款(上一级单位组织协调的社团贷款除外)。如需发放其它类贷款,要向市联社、办事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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