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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
抵押人: XX公司
CHONGQING RURAL COMMERCIAL BANK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本行咨询。
抵押权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市XX区(县)XX路(街道)XX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电 话:023传 真:023抵押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XX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确保甲方与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限额内签 订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最髙债权额
(一)乙方同意以本合同中《抵押物清单》所列之抵押物为甲方与债务人在2010年 9月^日 到2012年9月1日内(以下简称“债权确定期间”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
抵押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 壹仟万 元(大写)、
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甲方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单项业务合同、相应的凭证、申请 书、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向甲方多次申请办理具体业务,但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 均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归还债权本息的义务,每笔业务的起始日、 到期日、金额及利率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据为准。
(三)具体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贝晦笔贷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 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 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但各笔具体业务的到期日可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 期间的限制。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额度内,甲方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 保手续。
第二条抵押物
乙方同意以其拥有的财产: 房地产 (详见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作为抵押物。抵押物清
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乙方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
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
第四条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五条抵押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独立性,如果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仍应以已抵押的财产对 基于授信或借贷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任何合同或协议无效,乙方应在抵押担保 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六条抵押人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保证对抵押财产依法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抵押时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重复 抵押等情况。
(二)已如实向甲方说明抵押物的状况和存在的瑕疵。
(三)妥善保管抵押物,负责维修和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接受并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检查。
(四)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发生丢失、损坏、短少、贬值及其他可能影响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情况的, 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通知甲方,并在三十日内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如果乙 方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甲方有权停止具体业务合同的履行,提前收回具体业务合同项下已发 生的债权本息或者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五)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捐赠、转让、出租、重复抵押、迁移或以其他方式 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或改变抵押物的形态及用途。
(六)抵押权存续期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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