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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 X X公司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您已确保提交给我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 担的义务;
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本行咨询。
债权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住 所:市XX区(县)XX路(街道)XX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XX 电 话:023传 真:023保证人:XX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市XX区(县)XX路(街道)XX号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 电 话:023传 真:023保证人: /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保证人: /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为了确保甲方与XX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及最高限额内签 订的一系列具体业务合同得以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一)乙方同意为甲方与债务人在2010年9月5日到2012年9月2日内(以下简称“债权确定
期间”连续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主债权
本金人民币 壹仟伍佰万 元(大写)、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为实现债
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等)。
甲方与债务人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各单项业务合同、相应的凭证、申请 书、承诺书等)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
(二)债务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向甲方多次申请办理具体业务,但任一时点的贷款余额 均不得超过最高债权额。债务人应严格按照具体业务合同的规定履行归还债权本息的义务,每笔业务的起始日、 到期日、金额及利率以具体业务合同/借据为准。
(三)具体业务种类为贷款业务,贝晦笔贷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具体业务种类为 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 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债权确定期间的届满日;但各笔具体业务的到期日可不受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 期间的限制。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额度内,甲方发放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 保手续。
第二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
第四条保证期间
(一)乙方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次到期的, 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甲方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三)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乙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 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四)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 甲方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五条保证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独立性,如果本合同被确认无效,则乙方仍应对基于授信或借贷 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任何合同或协议无效,乙方应在保证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 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六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一)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二)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甲方 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三)债务人未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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