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编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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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和争议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意义。 (3)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二 证明对象的范围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广义上的证明对象,包括对解决案件实质问题或者个别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一切事实。具体而言,民事实体法律事实、程序法律事实、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及习惯,以及证据事实均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狭义的证明对象,只包括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辩请求产生法律意义并应当由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实体法律事实。 (一)民事实体法律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是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它是指当事人主张的为民法、商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实体法律事实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加以分类。 (二)程序法律事实 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是指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三)经验法则 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生活经验中总结和归纳出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事物状态的规律性知识。人们在对事物进行判断时,往往需要借助经验法则,以一定的经验法则为前提。法官对诉讼中争议事实的判断,同样需要运用经验法则。 (四)外国法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在涉外诉讼中,当事人援引某一国法律来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在不知其是否存在及具体内容的情况下,应当将该项外国法律作为证明对象让当事人加以证明。另外,我国地方性法规、习惯较多,审判人员不可能一一了解,因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地方性法规、习惯也应成为证明对象的范畴。 三 免予证明的事实 (一)免予证明的事实的含义 (二)免予证明的事实的范围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 证明责任概述 (一)证明责任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作出裁判之前,必须先对作为裁判基础的案件事实加以确认,然后才能适用法律以判定民事纠纷当事人是否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但是,如果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缺乏证据,无法明确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问题时,则在诉讼上出现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由于“法官不得借口无从发现证据而拒绝裁判”,法院(法官)不得以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为理由,拒绝对该诉讼进行裁判,因而发生法院对该诉讼应如何裁判的难题。 在事实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下,当事人中谁应遭受败诉判决?面对此种败诉判决的不利结果,哪一方当事人应就何种待证事实进行举证才是公正的?这两个法律问题即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明责任及证明责任之分配。 (二)确定证明责任制度的意义 1)证明责任制度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及时作出裁判,这是证明责任的主要作用。在诉讼中,虽然经过当事人的举证活动和法院必要的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可以查明,但也有部分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真伪。在现代诉讼中,法院不得因此拒绝裁判,因而必须借助证明责任的规则进行裁判。 (2)证明责任制度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展开进攻和防御提供依据,有利于调动诉讼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由于证明责任制度与诉讼结果紧密联系在一起,当事人为了获得胜诉,就会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正是由于证明责任预先已经按一定的标准分配于双方当事人,所以,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有序地展开进攻和防御。 (3)证明责任制度为确定本证和反证提供依据。民事诉讼理论上将证据区分为本证和反证,这种分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证和反证的分类依据正是证明责任,离开了证明责任,就不可能正确地区分本证和反证。 (4)证明责任制度为法院正确评价当事人的证明情况提供依据。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对主张的事实提供了证据后,法院要对双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评价,以确定法律要件事实是已经获得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进而决定应要求哪一方当事人继续举证。 (5)证明责任制度为预测诉讼的结果提供依据。在一些诉讼中,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本身是极难证明的事实,无论是主张其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还是主张其不存在的一方当事人,都很难提出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对这类双方当事人都不易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的负担对诉讼的胜负具有决定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负担预测诉讼的结果。 二 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的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三)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提供证据责任的关系 三 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三)证明责任倒置 (四)推定与证明责任 (五)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规则 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司法裁量规则应当考虑以下诸因素: 1.公平正义 2.诚实信用 3.当事人的举证能力 4.对于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 5.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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