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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诉案件的受理和审判 (一)对抗诉案件的受理 (二)接受抗诉和进行再审的法院的审级 (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四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请求,并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申请再审,是我国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正确思想路线在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只要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 二 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即原审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法院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原审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二)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所裁判或解决的案件 (三)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申请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比起审判监督再审和检察监督再审的范围要广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也可以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08条的规定,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四 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申请书的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原审裁判的人民法院,裁判的编号,申请再审的理由、根据以及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等等。 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无论是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案件,还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再审案件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均应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二 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是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审合议庭的全体组成人员均应回避,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 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不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还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再审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四 再审审理的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的概述 一 特别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所谓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是既不同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简易程序的一种独特的民事审判程序,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 在我国,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仅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 (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第十九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述 一 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一个独立的程序,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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