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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单-碇内国中
101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及計劃)提案單
提案單位:學務處 案由 修正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提請討論後決議通過與否。
說明 依據基隆市國民中學獎懲辦法。
修正內容如後附件。 辦法 請參閱本提案單之附件。
決議
基隆市立碇內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草案)
99年12月31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決議
100年1月20日校務會議決議
102年6月24日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
一、本要點依據「基隆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第十八六條訂定之。
二、對學生採取之獎懲措施應審酌個別身心差異狀況、行為表現情境及其他相關因素等。作為獎懲輕重之參考,必要時得變更獎懲等第:
(一)動機與目的 (二)態度與手段
(三)平時之表現 (四)初犯或累犯
(五)行動後表現 (六)智商之高低
(七)行為之影響 (八)家庭之因素
(九)身心之狀況 (十)故意或過失
(十一)其他因素
三、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獎懲及特殊管教措施,其種類如左下:
獎勵:1、嘉勉:未達嘉獎以上之獎勵者,得給予獎勵卡或酌加日常表現成績。 2、嘉獎:行為有良好表現者。 3、小功:行為有具體事蹟或貢獻者。 4、大功:行為有特殊優異功蹟或重大貢獻者。
特別獎勵1、獎金、獎品:行為應予學生實質回饋或鼓勵者。2、獎狀、獎牌、獎盃:行為應予學生永久性榮譽紀念者。
懲罰: 1、訓誡:未達警告以上之處罰,以口頭告誡、額外工作、賠償道歉、取消課外活動等方式處置,不留下紀錄。2、警告:行為的結果造成不良影響輕微者。3、小過:行為的結果具體破壞或不良影響者。4、大過:行為的結果造成嚴重破壞或威脅到他人身心安全者。
特別處置特殊管教措施: ?1、交由家長學生之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短期內留在學校會干擾學生本人、同學或老師的教與學的活動進行。?2、輔導改變學習環境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繼續留在學校班級會嚴重阻礙學生本人、同學或老師的教與學的活動進行。
3、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教育輔導處置對該生暫時失效。? 34、交移請警察及或司法單位處理機關處置:學生行為已觸犯國家法律規定或教育輔導手段對該生已暫時失效
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累計計算,並依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辦法辦理
四、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得予記嘉獎: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2、參加團體活動有良好成績表現者。
3、拾金(物)不昧者。
4、服務公勤特別盡責者。
5、主動熱心為公服務者。
6、體育運動比賽時,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7、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8、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9、在車船上讓座於尊長、老弱、婦孺者。
10、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或競賽,表現優良者。
11、其他優良行為足以記嘉獎者。
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得予記小功:
1、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2、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蹟者。
3、被選為班級幹部,負責盡職績效優異者。
4、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者。
5、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6、熱心愛國愛校且有具體表現者。
7、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8、見義勇為,能保全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9、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蹟者。
10、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11、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12、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13、其他優良行為足以記小功者。
六、合於下列規定者,應得予記大功:
1、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愛護學校或同學,且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3、代表學校參加市級以上比賽,成績特優者。
4、參加各種服務,成績特優者。
5、其他優良行為足以記大功者。
七、合於下規定者,應得予特別獎勵:
1、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公務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2、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3、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值得表揚者。
4、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表揚者。
5、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6、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表現者。
7、揭發不法活動查證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8、綜合表現、一般學科、藝能學科成績特優者。
9、其他特殊優良行為足以特別獎勵者。
八、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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