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难题——以“华源股份”重整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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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难题——以“华源股份”重整为例

‘证券法苑)(2010) 第三卷.第674-696页上市公司重整中的法律难题——以“华源股份”重整为例高长久+汤征宇”符望”’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新建立了 重整制度,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 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但这一破产程序仍 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给司法带来挑战和难题。本 文借助一个实际案例,对若干法律难题进行了分析 与思考:(1)上市公司重整程序启动条件与司法审 查。(2)管理人的指定问题。(3)上市公司重整方 案的设计与法院的审查。(4)重整中的债权人及出 资人会议召开中的难题。(5)上市公司重整中的信 息披露问题。(6)重整行政审批与司法的衔接 问题。关键词:破产法重整上市公司一、前言2006年10月27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助理审判员。674万方数据上市公司置整中的法律难题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 的一大创新。根据新破产法规定,重整制度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 上市公司作为重要的经营主体,规模和影响较大,尤其是中国资本市场 中上市公司“壳”资源具有特殊价值,因此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据统 计,新破产法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10家上市公司进入了重整程序,并 有相当一部分已完成重整程序。然而,应当看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虽已基本搭建完 毕,但仍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很多市场或非市场机制尚在建立之中, 在这些机制完全建成之前,司法实践如何在重整程序中既能保护债权 人利益、优化资源配置,同时维护中小股民利益、保持股市稳定,是一个 值得长期探索的课题。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于2008年9月 底受理了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股份”)的破产重整 案件。这是上海市第一起上市公司重整案件,而且是央企涉及破产重整 的首例,在重整过程中,媒体纷纷报道称《央企破产重整第一股水ST 华源面临生死大考》。从证券法的角度,此案还首次涉及B股调整以 及定向增发中协商定价。在这起案件的受理、审理过程中,上海二中院 遇到了诸多法律问题,在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 发挥了主观能动性,认真研究如何交叉适用《破产法》、《公司法》、《证 券法》,如何与行政部门不断进行协调,而解决了诸多难题,最终促使 了重整成功。在这个不断摸索与实践的过程中,我们认为,无论是成功 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值得记录下来并加以研究。二、华源股份重整过程简述华源股份成立于1996年7月18日,1996年7月26日公开发行B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1997年7月3日公开发行A股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历次股本变动,截至2007年12月31日,华源 股份的总股本为629,445,120股,其中A股364,485,120股,B股 264,960,000股,股东为69,700余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29,445,120万方数据证券法苑(第三卷)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华源股份的控股股 东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公司),共计持有公司 154,932,000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4.6l%。由于经营不善,屡次亏损,2007年12月31 El,华源股份的资产总 额为1,440,143,125.10元,负债总额为2,495,871,730.13元,净资产 为一l,055,728,605.03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边缘。因连 续亏损,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上证上字[2008]46号),认定华源股份2005 年、2006年、2007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14.1.1条、14.1.5条和14.1.7条的规定,决定自2008年5月19 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在此期间,华源股份与债权人银行一 直在谋求法庭外重组,但多次谈判后均未成功。2008年8月11 El,债权人上海泰升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上海二 中院申请华源股份破产重整。上海二中院经审查后,于2008年9月27 日裁定受理本案,并同时指定华源股份清算组为管理人。2008年11月11日,上海二中院召集召开了华源股份第一次债权 人会议,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共有5家债权人 申报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485,202,952.43元的担保债权,2家债权人 申报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9,384,834.49元的税款债权,134家债权人 申报的总计金额为人民币1,692,792,715.58元的普通债权,以上共计 人民币2,187,380,502.50元,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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