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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女性礼法地位和文学书写探略
中国传统社会女性礼法地位和文学书写探略 摘 要:要考察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女性的礼法地位,我们可以从历代律例和风俗志中找寻答案,但从文学作品和典籍中我们更能窥见历史细节的真实与丰富,尤其是女性在这种社会关系与法律地位中的生存状态和心理意识,通过细细品读历代文学作品和文人言论,可以让我们对传统中国社会女性地位的低下和生存状态的悲惨有感同身受的体贴与同情,从而进一步引发对当下社会女性生存状态的思考。
关键词:传统社会 女性 礼法地位 文学书写
一
采用“古代女性礼法地位”这一说法,是因为在中国古代社会里礼法是合一的。虽然从夏朝起,作为阶级统治重要工具的法制就已出现,而且随着世代嬗替,沿革脉络清晰,构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中华法系”,但这中华法系的根却植在传统礼制当中,古代国家法律的制定从根本上说依然是为了维护“礼”的运行。
中国传统宗法伦理中,从母系社会为父权社会所取代起,女性的地位就一落千丈。在长达几千年的奴隶、封建社会时光长河中,女性一直处在被压迫、被压抑的地位。一系列宗法伦理信条的制定和创设都是为了巩固以男性为主导的社会统治,而且这种宗法伦理随着封建制的发展还不断地踵事增华。神权、君权、族权、父权、夫权任何一种纲常伦理都可以将女性牢牢缚住,更何况多种权力之线的层层缠绕,女性就是那被缚其中的蛹,很难有破茧而出的一天。“三从四德”是封建礼教为歧视和压迫女性而制定的女性行为准则,实际上则是剥夺女性权利和戕害女性人格的工具。三从,是指“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仪礼“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周礼“三从四德”牢牢地束缚甚至扼杀了。女性漫长的一生就浓缩在这短短的四个字里。无论是哪一个人生阶段、哪一个生活向度,女性都几无独立人格可言,溺女、典妻等陋俗的普遍存在更是反映出女性地位的极其低下。在法律上,古代的法律更是将各种权力对女性的压制成文化、法典化。中国古代女性常常因为所谓的“罪”,连最基本的生命权都被随意剥夺,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主权、教育权以及经济权等多项权利更是无从谈起。古代女性的这种无权状态在浩如烟海的文学作品中更是得到了生动地体现。
早在《诗经》中就有这样的诗句表现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1]意思是说如果生的是儿子就让他睡在很好的床上,穿很好的衣服,给很好的玉器给他玩。如果生的是女儿,就让她睡在地上,用普通的衣被,拿陶瓦(纺锤)给她当玩具。由此可以看出女性地位的低下从出生那一刻就已注定。整个封建社会时期,男尊女卑已经成为天经地义。即使是女性自身,都不自觉地认同这种“传统”,如汉朝著名的女史学家班昭在《女诫》“卑弱”篇中说:“古者生女,三日卧之床下,弄之瓦砖,而斋告焉。卧之床下,明其卑弱,主下人也。弄之瓦砖,明其习劳,主执勤也。斋告先君,明当主继祭祀也。三者,盖女人之常道,礼法之典教矣。”[2]从这些言论甚至篇名“卑弱”都可以看出对女性卑下地位的规约。男尊女卑是天经地义,妇不从夫就为礼法所不容,所以“阴盛阳衰”、“怕老婆”就成为贻笑于人的耻辱。这也是历代戏曲、笔记、小说、笑话中一些“怕老婆”故事的来由,因为这违背了“常理”,所以才有戏剧性,才具喜感,这也正反向体现了男尊女卑的传统礼俗。正如白居易《长恨歌》中一句“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3]433倒恰恰说明了社会上普遍重男轻女的习俗。
二
古代女性地位的低下最显著地体现在婚姻关系中。传统儒家伦理中的“夫为妻纲”规定了女性在婚姻家庭夫妻关系中的地位。“夫为妻纲”最早为董仲舒所提倡(见《春秋繁露“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将妻子对夫的关系和君臣、父子并提,意为妻要服从夫就像臣服从君、子服从父一样。这意味着女性是完全依附于男性的,她们只不过是丈夫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人格权。也因为女性是完全依附于男性的,所以女性的命运也完全由男性来决定,汉代女诗人班婕妤就曾用纨扇来比女人:“新裂齐纨素,皎洁如霜雪。裁成合欢扇,团团似明月。出入君怀袖,动摇微风发。常恐秋节至,凉飚夺炎热。弃捐箧笥中,恩情中道绝。”[3]540在古代社会,女性就犹如男性手中的扇子一样,需要时可“出入君怀袖”,不需要时就被“弃捐箧笥中”了。这首诗可以说写的不只是诗人的一己之情,而可以称得上是所有古代中国女性命运的写照。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上对夫妻权利的规定极为不平等。虽然唐以前的历代法典没有完整地保存下来,但从残卷、佚文尤其是在很多文学作品中这种夫妻权利地位严重不平等的状况都有生动地体现。《诗经》里《卫风[3]543中贤惠的女子即使是完全符合“妇德”,但还是只因为丈夫“士贰其行”就落得被抛弃的结局。有时候女性不仅要受到丈夫的不公待遇,甚至要受到代行父权的婆婆的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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