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主义视角看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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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由主义视角看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

从自由主义视角看无被害人犯罪非罪化   摘要:无被害人犯罪是一种违反道德与秩序,出于行为人的本性和自愿或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不明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而自由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本文从自由主义的视角谈无被害人犯罪,主张详细阐述了对无被害人犯罪应作非罪化处理的理由。 关键词:自由主义;无被害人犯罪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8-0454-02 1自由主义的沿革及含义 自由主义流派起源于中世纪末,并以17世纪、18世纪的四大胜利即理性、自然、个人、财产为其特征。[1]据考证,“自由”这一概念最早曾被用来表示原始社会无任何羁束的自然生活状态。在现代社会。自由作为一种公民权利而存在,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仅是指人身自由,而且包括在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西方近代史上,自由主义运动是一场影响广泛而又深远的运动。它不仅是一场理论运动。还与社会、政治与经济的实践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说,现代社会的面貌在很大程度上是自由主义塑造的。 在自由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在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上半叶,自由主义主要表现形式是功利主义,其早期代表认为是边沁,晚期代表人物是约翰 边沁的这种观点受到了众多批评,约翰的快乐,促进对高尚快乐的追求也就是促进社会的进步,就是推进人类文明。此外,政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的快乐,而且更在于教育公民追求更加高尚的快乐。只有当公民运用其适当的教育程度下发展起来的理智来自由地追求其自己的利益时,他们才能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幸福。因此,政府不再是对个人行为无所作为,而是负有教育和引导的责任。同时,他进一步指出,由于个人的利益经常是相互冲突的,如果绝对放任个人的自由选择行为,对个人的自由不加任何限制,那么,社会的整体利益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甚至社会的正常秩序也难以维持。所以,他指出,只有在不伤害他人的范围内,个人才拥有充分的自由。他用来论证其适当限度个人自由的命题的逻辑也是一种典型的自由主义逻辑:个人是自由的主宰,而社会只管制那些侵犯别人的个人行为。个人属于他自己,他服从社会的约束只是为了防止他损害别人的利益。 约翰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怎样才能证明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是正当的?这实际上涉及分配正义的问题,而近代功利主义并没有给出任何答案,由此导致了自由主义阵营内外的激烈批评。[2] 在这一过程中,到20世纪70年代,新自由主义战胜了功利主义,取代了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中的主导地位。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约翰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工作平等原则)。[3]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的核心思想是,所有社会基本价值或者基本利益,如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所有保证个人自尊和个性发展的客观条件,都必须平等分配,除非对这种或者这些价值的不公平分配有利于每个人的利益。因此,罗尔斯的正义主要涉及对利益的分配,是一种关于分配的正义。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这种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必须给正义、公平和个人权利以优先的地位,他们认为,使一个公正的社会公正的东西不是它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恰恰是它预先在这种对立的目的之间进行选择的取舍权。在其宪法和法律中,这个公正的社会努力提供一种框架,公民在这种框架中追逐自己的价值与目标,而不与他人的自由相冲突。尽管新自由主义者在具体问题上的观点不尽相同,但在下列方面是一致的:强调个人权利压倒一切的优先性,把个人权利而不是功利作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因此,不少人把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称为“权利优先论”或者“权利基础论”。[4] 2无被人犯罪之概念 “无被害人犯罪”(Victimless crime)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埃德温Edwin M.Schur)于1965年提出,在他看来,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成年人无论是否基于强烈需要,只要他们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的积极交换行为,是为了获得不为社会承认并被法律所禁止买卖的某种物品或服务,而成立的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与现实背景。 2.1无被害人犯罪概念提出的背景:传统的犯罪学与刑法学研究的大多数犯罪都有一个直接或间接的被害人,有一个明确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对这些受害人的研究到现在已发展成为被害人学。但这些有直接被害人的犯罪并非是犯罪学或刑法学研究的犯罪的全部,仅仅是犯罪学或刑法学中研究的犯罪的一部分,还有一些犯罪行为,因找不到直接的被害人,没有直接的侵害对象,缺少直观的认识,为理论界与社会公众所忽视。为区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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