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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指令言语行为构成性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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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指令言语行为构成性规则

公文中指令言语行为构成性规则   摘 要:构成性规则能创立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并对它们实施制约,它是一种言语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这种言语行为何以成为这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性因素,改变了构成性规则也就改变了这种言语行为。本文把公文中的构成性规则概括为本质规则、预定规则、主体规则、载体规则等四个规则。 关键词:公文 指令言语行为 构成性规则 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认为,言语交际属于人类行为的一部分。每一种行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如做学术有做学术的规则,游戏也有游戏的规则。同理,言语行为也有其特定的规则。 塞尔提出了言语行为的两种规则: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 rules)和调节性规则(regulative rules)。构成性规则能创立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并对它们实施制约,它是一种言语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是这种言语行为何以成为这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性因素,改变了构成性规则也就改变了这种言语行为。调节性规则对已存行为或活动实施制约,它是言语行为的艺术原则,是在特定语境中提高一种言语行为的有效性的规则,是可以选择的。以下中国象棋为例,在中国象棋的规则中相(象)的活动范围限于“河界”以内,不能过河,如果“相(象)”过河了,那就不是中国象棋了;而同样是为了将军,究竟是用“炮”还是“马”,却是可以选择的。 “相(象)”不能“过河”属于构成性规则,采用“炮”或是“马”将军属于调节性规则。 确定构成性规则,“塞尔首先确定成功地、完满地实施某一施事行为的充分条件,然后再从这些条件中抽取出相关语力显示手段(illocutionary force indicating device)的构成性规则。所谓语力显示手段,包括施事动词、语调、语气和重读等语言手段,这些手段能显示所说出的话语的语力。塞尔通过许诺行为确定了九个条件,并把这些条件总结为四种类型:命题内容条件、预定条件、真诚条件、本质条件”。①165-167接着塞尔从这些条件中提取出了四条语力显示手段的构成性规则,包括命题内容规则(propositional content rule)、预定规则(preparatory rule)、真诚规则(sincerity rule)和本质规则(essential rule)。“命题内容规则指的是谈到说话人将要实施的行为;预订规则指说话人相信他要实施的行为是听话人所希望的行为,但这行为是说话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做的;真诚规则指的是说话人打算真心诚意地实施某行为;本质规则是说话人承担起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塞尔指出语力显示手段的使用条件,也是施事行为的构成性规则。”①167他认为这四条语力显示手段可以推广到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上去。因此,塞尔对施事行为的分类依据与这四个语力显示手段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施事目的与本质规则相对应、心理状态与真诚规则相对应。对于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塞尔并没有明确提出,只是在对施事行为进行分类时提到了分类的三个依据。那么一个完整的指令言语行为究竟应该具备哪些构成性规则呢?塞尔虽然没有明确说明需要具备哪些构成性规则,但是在其所举的例子中提到了命令和请求两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条件。①167 不过也有研究者认为塞尔指出了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条件,如赵微(2005)的博士学位论文《指令行为与汉语祈使句研究》、刘云婷(2008)的硕士学位论文《言语行为理论视域中的指令行为分析》、樊小玲(2011)的《指令类言语行为构成的重新分析》。 “塞尔提出的构成性规则并不是对具体语境中的言语的分析,而是超越了语言形式的深层规则的分析。”②本文主要是分析国家行政公文这一具体、特殊语境中的指令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究竟一种言语行为的构成性规则是抽象的还是会随着语境的变化而变化?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接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③ 胡范铸和陈启庆对新闻言语行为、法律言语行为的分析,采用了“充分定义法”,即在对一个言语行为进行定义时,尽量把这个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囊括在定义之中。这样实际上就在试图找出这个行为的充分和必要条件,然后再从这些条件中推出构成性规则。 本文探究公文中的指令行为的构成性规则,也可以借用“充分定义法”。笔者在借鉴、吸收前贤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并结合公文这一具体的语境来进行。用充分定义法可以这样定义公文中的指令言语行为:某一(或某些)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在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书面语言材料不同程度地试图使本机关的另一(或一些)部门或另一(或一些)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在未来做某事或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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