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浅探和思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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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浅探和思索

关于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浅探和思索   前言:当前,”医生”已成为高危行业之一,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医患纠纷频发,医患关系的紧张已成为影响我国医疗卫生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主要因素,不仅损害了医院的形象,影响了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且阻碍了医学的创新和医学科学的发展,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甚至已经威胁到了广大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了处理好医疗纠纷,要明确发生纠纷时双方各自责任的前提下,运用合法手段予以解决,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制度。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 举证责任 关于医疗纠纷的涵义有许多说法,笔者认为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从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这其中还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不一定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一定仅限于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还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目前不受重视,因此,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 现实生活中,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这样,平等的双方在现实中变得不平等起来。所以,为了维护社会公益,法律便给医方规定了许多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益。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据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该规定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应,各界持褒贬不一,有的甚至强烈反对。由此看来对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问题做进一步的探索和思考还是重要且必要的。 一、孰强孰弱,平等医患主体争执不休 规定实施以前,在医疗纠纷中患者由于种种不能克服的困难,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不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处于举证劣势地位。规定实施后,在医疗纠纷中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以致医界又诚惶诚恐,持续攀升的诉讼基数和不断上升的败诉比例甚至让广大医务工作者认为这是一种”谁举证谁败诉”的证据分配原则。这种顾虑和担忧也不道理: 1.医疗纠纷数量上升。医院的这种担心是因多方的误导产生的:《规定》出台实施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院承担。那么患者没有了举证责任,为什么不起诉?”告告也无妨”,”一告一个准”。这种错误的理解误导了医院和患者,医疗纠纷案件一时迅速增加,医院自顾不暇,疲于应付。 2. 患者一方不予配合。由患者自身的原因,比如:隐瞒病史、叙述不清造成的误诊、误治,医方很难举证。患者到医院治疗前的情况医院并不了解,一些疾病往往具有隐匿性,医方会建议通过抽血、CT、核磁或者其他仪器和检验办法进行筛查或确诊,而在还不完善的保障制度下,这些检查往往转化为大多数病人的经济负担,所以有的患者根本不配和检查,有的即使检查也认为是医方的牟利行为。医患矛盾就此加深,信任危机转为抵触情绪再转为举证困难,如此恶性循环。 3. 医学课题难以攻破。医学科学是一门不断发展的自然科学, 到目前为止,很多医疗意外,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明原因的猝死等都还是学术难题,还未详解。再加之世界各地区医学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医疗资源的分配不均、 患者自身客观或主观方面的诸多因素影响很多医学现象说不清、道不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举证不能。 基于以上的几点,医院俨然成了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医方不明白也不理解为什么神圣的职业责任,反而换来的是自己在医疗纠纷中败诉风险。因此医疗界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持反对意见, 2003年”两会”上,广东省人民医院院长林曙光代表向大会提交了一份议案,从医院的种种难度出发,建议暂停”举证责任倒置”。 二、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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