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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立体产品视图清楚表达探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立体产品视图清楚表达探究   [摘 要] 在外观设计产品为立体产品的情况下,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本文从立体产品视图提交方式的实际案例出发,分析绘制视图、照片视图及计算机渲染视图三种视图提交方式在视图提交不充分情况下为何会造成“申请人已提交的视图尚不能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原因。详细阐述三种视图提交方式在立体产品清楚表达、明确保护范围方面的影响,探索立体产品如何提交视图更有利于清楚表达的关键之处,期望对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有所帮助。 [关键词]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立体产品;视图提交方式;清楚表达 [中图分类号] D923.2 [文献标识码] A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4.2对专利申请产品要提交的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做了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审查实践中,立体产品仅提交一个主视图和一个立体图以及简要说明写“设计要点在主视图”或者申请人提交的立体产品视图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视图数量要求,审查员仅以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为基础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未提交图片或照片显示的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其他特征不进行审查,审查员亦给予认可。而实际上,这类申请并没有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对后续程序的确权、维权造成不利影响。 1 立体产品提交视图的基本原则 1.1 清楚表达。所提交的视图是立体产品的视图,应将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基本要素,即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表达清楚。立体产品在提交视图时,申请人应充分地分析、确定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并且首先应当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 1.2 明确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而其保护的关键就是申请人提交的视图,只有提交正确、清楚、完整的视图,才能使一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创新之处与产品进行有机结合、共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1.3 权利稳定。如果申请人只是将注意力放在立体产品视图的提交是否满足了形式和格式要求,只关心其主要表达的设计要点的视图,而忽略了产品整体形状的清楚表达,则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会导致在无效和侵权程序中将处于相当被动局面。 1.4 满足出版公报和信息传播。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视图除了清楚表达和正确表达保护范围外,还要考虑充分发挥专利文献中信息传播的作用。因此,为了保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报的出版质量,申请文件提交的视图要满足相关的规定,例如,当图形缩小至2/3时,产品的各个细节仍然应当清晰可辨、转为黑白视图后产品的轮廓线仍然清晰等。 立体产品提交的视图“清楚显示”与“清楚表达”是“量”与“质”的关系,前者是视图在表现形式、视图数量、视图质量等在“量”上直观的体现,例如,视图的大小、分辨率是否满足出版公报打印要求;视图提交的图幅数是否符合审查指南规定的基本视图数量要求;绘制视图线条是否规范、投影关系是否对应;照片视图拍摄是否清楚、比例是否一致;计算机渲染视图立体图与正投影视图之间表达是否一致等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在形式审查中的体现。后者,进一步说,申请人所提交的视图在满足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基本要求,也就是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形式审查合格,但获得的权利是否充分地、清楚地体现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视图是否表达出产品所要体现的设计要点特征,其实质内容是否清楚表达才是反应其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在“质”上充分的表现。 2 结合实际案例理解“清楚表达” 下面列举的立体产品将分别从绘制视图、照片视图及计算机渲染视图三种视图提交方式分析是否清楚地表达了产品的保护范围。 案例1 产品名称:立柱 案情:简要说明省略视图原因为“左视图、右视图以及后视图均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右视图和后视图;仰视图与俯视图相同,省略仰视图。”申请日视图,如图1。 点评:结合简要说明中省略视图原因,该案六面正投影视图齐全,但主视图中间柱体形状有回转体和非回转体两种可能,仍需提交立体图或者剖面图/剖视图,以使产品设计表达得更清楚。产品中间部分横截面剖视图存在两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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