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异议.docVIP

对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异议.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对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异议

对我国现行《保险法》中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异议   摘要:我国现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任意解除权,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与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之间存在冲突。本文分析了产生冲突的两种情形,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立法经验,对合同解除中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投保人;任意解除权;被保险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3)35-0120-03 作者简介:刘妍,女,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三农保险。 一、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内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或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一切效果消失并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可见,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由于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因此有权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仅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其他主体无权解除合同。 在一般民商事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故《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在保险合同关系中,由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经济实力和专业知识方面存在差异,《保险法》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作出了有别于《合同法》的设置。 1.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依据本条规定,一般情况下,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法定的任意解除权。实务中,投保人无须任何理由即可解除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且无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俗称“退保”。该条款设置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障合同,投保人为保障自己的保险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又基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特定关系而产生,投保人应该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任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当然,为避免投保人滥用自己的任意解除权,随意解除保险合同,过分损害保险人的权益,立法又对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一点体现在《保险法》第十五条的“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上。“合同另有约定”是在合同订立当时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而所谓的“本法另有规定”则主要针对以高风险高流动性物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第五十条)。 2.关于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与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相比,保险人的解除权得到严格限制,《保险法》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保险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十六条第二款);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③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④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⑤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⑥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与投保人任意解除权的冲突问题 《保险法》对于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条款未涉及到被保险人,作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主体,被保险人对合同解除权并无话语权。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同属一人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不会侵害到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但是,当以上主体分属几人,特别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且双方在合同解除事宜上意见不一致时,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可能会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利益。 1.被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但投保人不同意解除 实务中,这种情形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并不少见,在夫妻离婚案例中最为典型。订立合同时,一方基于配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21231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