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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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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

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法律规制   摘 要:金融危机发生后,不合理的公司高管薪酬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也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上的反思。尤其对于具有公众性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制定程序不规范、信息披露不透明、又缺少必要的监督,使得近些年”天价薪酬”屡遭曝光。本文以上市公司为视角,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存在虚高的高管薪酬的原因,并借鉴外国规制高管薪酬的经验,探索适合我国的薪酬规制体系。 关键词:上市公司 高管薪酬 信息披露制度 司法审查制度 近年来,收入分配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家和普通百姓的关注,而收入的悬殊也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作为企业的高管们,尤其是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高管的薪酬之高、增长之快,已经远远地超过普通百姓,广受诟病。如2007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董事长马明哲以税前6616万元的年薪成为高管薪酬之最,同年排在二、三位的分别是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纽曼2285万元和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1748.62万元。高管薪酬过高的情况在其他行业也屡见不鲜,这种情况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美国总统奥巴马于2009年2月4日发布了针对华尔街的限薪令,规定凡是接受政府救助的企业高管最高年薪不得超过50万美元;我国财政部也于2009年2月8日派发《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举被外界称为”中国版的限薪令”,可是这些举措都没有起到实质效果,与其说是政府对过高薪酬的控制,不如说是为了平息民众不满,同时各国也都在积极探索薪酬的法律控制机制。 一、上市公司高管范围的界定 针对上市公司高管范围的界定,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人员等;狭义的高管仅指首席执行官。国内针对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比较赞同广义的理解,如张民安、刘云桂认为:”公司高管就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它是基于现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而在公司内部专门从事管理职能的人员。一般而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不过由于现代公司一般把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并且个别董事可以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也从事具体的管理工作,因此也应该把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等一些参与公司管理的董事纳入高级管理人员之列。”笔者还认为这里的高管还可以包括董事会的董事,因为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董事会其他成员兼任副总经理的现象,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因此在薪酬的决定上容易发生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二、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过高的原因分析 造成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日益迅速攀高的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监管的不到位,也有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还有其他一些原因,本文主要分析原因如下: (一)过分依赖薪酬激励机制 上市公司是一种其股票在股票交易场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它的股东人数多、流动性强、身份不固定,互相都不知晓,根本无法实现每个股东都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因此必须把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交由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高度分离,产生一种代理关系:作为所有者,即股东,主要目的是获得公司的盈余分配;而作为控制者,即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目的是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通过自己的管理才能获得薪酬。因此,为了更好地激励高管人员为公司效劳,多数公司采取将公司业绩与高管薪酬挂钩,促使高管关心公司盈利收入。但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的实际增幅并未实现同比,因为在现实中上市公司只是将高管的薪酬与股价挂钩而未与业绩挂钩,作为高管为了获得更高的报酬,就可以利用知悉的公司内幕或者隐瞒不利的消息,以求在短期内推高公司的股价,并在股价下跌之前退出,这样的结果就是公司的股价上涨了,但是公司可能反而业绩下降,因此就需要一个科学合理的高管人员薪酬制定原则和程序,既保证不让高管薪酬过高有失公平,又不让薪酬过低不能发挥其积极性。 (二)公司治理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法》也规定,”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然而尽管有这样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薪酬问题也一直被当做公司内部问题,法律不过分加以干涉,且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干预的程度还是有限的,上市公司在限制高管薪酬时仍然存在程序的不正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还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但是问题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不完善,他们通常还有其他的身份、身兼数职,导致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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