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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运行难点和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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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运行难点和建议

我国农村土地信托流转机制运行难点和建议   摘要:浙江绍兴、湖南益阳、福建沙县等地在土地流转中催生出了土地信托制,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土地信托流转,是符合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实际、符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种新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本文以沙县为例,分析土地信托业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信托;土地流转;难点;建议 一、我国农村建立土地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般而言,土地信托(Land Trust),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委托人)为有效利用土地,提高不动产的开发与经营效率,而将土地信托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利用其专业规划与管理,将开发经营的利润做为信托受益分配金交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托行为。土地信托的本质就在于将委托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分割成受托人的管理经营权和受益人的收益权。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的理论依据 (1)土地可作为信托资产。从信托制度的起源看,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承认土地可作为信托资产。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用益关系,最初为基督教徒所发明,因为他们想逃避法律的规定,避免自己的土地因捐赠给教会而被国王没收,于是先将土地转让给第三人,由其管理土地,并将土地所产生之收益归于教会。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移植英美法上的信托制度,也都承认包括土地在内的不动产可作为信托资产。 (2)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①政策鼓励流转。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一直存在,中央也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198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就明确提出“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2004年以来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强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②法律允许流转。2003年3月1日和2005年3月1日分别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做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3)我国《信托法》规定土地承包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不同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这一定义采取的是“财产权委托”模式,对信托财产是否转移给受托人未予明确。虽然我国个人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如此规定使农民在土地信托中不用转移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为土地信托在法律上找到了依据。 2.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引入信托机制的现实依据 (1)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实现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200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均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信托人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因此通过土地信托,可以防止基层干部对承包土地进行任意的调整,有利于保证土地承包政策的长期稳定。由于土地信托的收益归信托人即土地承包者所有,承包者在保障获得土地收益的同时,还可以通过从事非农产业获得更多收入,且我国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若破产,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批准,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这样既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又避免了农民失去承包经营权的可能性,充分发挥了土地保障功能。 (2)有利于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和促进农业现代化。近年来,我国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目标,切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各地在土地流转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促进农村土地逐步向高效农业、规模农业的合理流转。而专业的土地信托公司有着专业的人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相对雄厚的资本,通过土地的适度规模化经营,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的规模效应,同时有利于提高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农业要素的合理流动,使农业生产逐步走上“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道路,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 3.我国土地信托制度的研究与实践 (1)国内土地信托研究现状。曹务坤、骆庆国(2003)认为引入信托理念,创设农村土地势在必行,因为农村土地信托功能加速农村土地流转速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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