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闲置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doc

  1.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存在问题和完善对策   摘 要: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实施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正确认识并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和完善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事法律援助 制度 质量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所负的义务,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这是现代各国和地区法律援助制度的显著特征和通例。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资金或者授权其他机构为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这使法律援助制度区别于各种道义或者福利的社会行为。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称刑事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过程中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刑事法律援助是一种国家行为,是现代化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种国家责任,也是现代法治国家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尺度。它旨在刑事诉讼领域中保持控诉平衡、保障社会弱者的平等诉讼机会。 刑事法律援助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监禁或自由,甚至生与死。提供一个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找一个专业的辩护律师,作用巨大,意义非凡。在肯定刑事法律援助起到的巨大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正视其制度层面和实际操作中的问题,面对现实,解决问题,以期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刑事法律援助的作用。 二、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问题 (一)贫穷的人并未必然成为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为”打不起官司”的人提供法律帮助,是建立法律援助的直接目的,打不起官司通常的解释是付不起律师费用的穷人。从全国范围得到的数据分析,大约80%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农民和无业者,他们多数应当是”困难中的困难者”,然而能够得到免费法律帮助之人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个人认为既简单又复杂。 一方面,我国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范围有限,覆盖人群不足。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区仍然十分有限,大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助无门,而”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其系统规范性和及时性难以保证,从而使法律援助质量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许多贫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本不知道国家设有旨在帮助他们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更不用谈”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了。同时,提出申请需要”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实践中,申请人多需要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由于地域、程序或者是否贫困的衡量标准等等因素的限制,许多实际贫困的人很难拿到经济困难证明,因而不能获得法律援助。尽管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还可为”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提供法律援助,但从实践来看,直到目前,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很少有这种”原因”,指派的援助案件,仍以法院指定辩护和经济困难者申请而指派为主。 (二)需要援助与提供援助的供需矛盾大量存在 刑事法律援助扶助弱小、维护正义,确实维护了受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人们也随之欢呼雀跃了一番,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犯罪案件不断上升,刑诉法的修改又使得需要法律援助的对象大为扩展,就导致一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窘迫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据中华律师协会统计,现在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不达30%。故此,刑事辩护方面需求巨大,大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急切待援。 我国的律师队伍正在逐年扩大,有些经济较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等)早已达到饱和状态,有些律师常因案源不足到处奔忙。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人数较少,但这些地区违法犯罪现象并不少见,这就导致律师集中地与援助需求地存在错位现象。即使在律师数量十分庞大的地区,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刑事辩护律师方面也存在方方面面的困难:虽然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区域内的所有律师都应为其所用,接受指派向受援人提供帮助,但实际中,面对一个需要援助的刑事案件,律所主任、合伙人等知名律师不愿意做,一般有点经济实力的律师不屑于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又不放心让他做。若对律所轮流指派,许多律所主要做非诉业务,声称”不做刑事案件已经很多年”。若重点在几个乐于进行援助的律所指派,因为办案补贴的问题,指派机构必然受到背后议论,难逃因某种原因而对某律所的偏袒之嫌。 (三)公职律师执业前景堪忧 公职律师是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而兴起的一个律师门类,《北京市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对其下的定义是:”具有律师资格或司法考试资格取得法律援助专用律师执业证、占国家行政或事业单位编制、供职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受援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的人员。”由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docman126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2123103000003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