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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维权现状、原因和其改进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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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会维权现状、原因和其改进对策

我国工会维权现状、原因和其改进对策   工会在中国已有很多年的发展史。为规范工会活动,新中国在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1992年又重新制定颁布了新的《工会法》并于2001年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正。根据新《工会法》第6条的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所以工会维权是工会工作的核心,下面就从工会维权的现状、原因和对策三方面对当前我国工会维权进行探讨。 一、现状 工会维权根据对象不同可分成两类,一是面向职工的维权,二是工会组织自身的维权,这里重点探讨职工维权。法律规定,工会维权的具体权利主要体现在交涉权、意见权、监督权、签订集体合同权、参与劳动争议权几个方面,不仅如此,工会维权还体现在指导员工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等方面。工会维权近几年虽不断发展,但当前的工会维权仍存在以下问题。 1. 基层工会组织缺位严重 工会维权的前提是有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0条规定,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也应单独或者联合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选举组织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但根据调查显示,仅45.27%的被调查者表示所在单位有工会。其中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的比例远低于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在未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的企业单位中,有些企业员工入会率太低,特别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有一些企业缺乏工会组织者,甚至有一些外资企业存在主观故意拒绝成立工会组织的情况。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面临严重“建会难”困境。 2. 解决劳动争议能力差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三方解决机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企业、工会三方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合议庭由政府、企业、工会三方组成。我国工会的角色应该是劳动争议三方解决机制的裁决方或发起方。 但实际操作中,工会并没有扮演好这个角色。首先在调解过程中,除了一些大中型国企工会可以有效发挥调解作用外,很多基层企业工会根本没有能力调解。而随着近年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企业工会解决劳动争议的难度也不断增大,2009年通过调解解决的争议案件已降至30%左右。很多争议案件干脆跳过工会调解程序直接进入仲裁。其次在仲裁环节,工会虽作为其中一方,但作用很小,仲裁基本上成了政府方的单一行为。甚至是有一些基层工会在实践中变成企业单位的代表与劳动者对簿公堂,这显然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相背离。 3. 集体协商制度形同虚设 根据学者的定义,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劳动者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就劳动标准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活动。根据《工会法》第6条第2款规定,集体协商应该是工会维权的重要形式。 但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还很不成熟。虽然国企和集体企业的集体合同签约率超过95%。但这是政府强制而非集体协商的结果。一些已经建立工会的基层的私营企业,其所谓集体协商也仅是出于应付的形式,所谓的集体合同也是工会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效力就很难认定,在真正维权过程中只能是一堆废纸。 二、原因 致使我国工会维权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律制度滞后 现行《工会法》是1992年制定实施,2001年修正的,距今时间已较长。1992年我国刚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由于当时非公有制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工会法》的规定主要局限于国企、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而现在非公企业不断壮大,许多非公企业已具备了较国企和集体企业更强的竞争力。但《工会法》始终未进行调整,现行《工会法》仍缺乏对非公企业设立工会、实施维权的规定,这是造成众多非公企业无人组织工会甚至拒绝组织工会的深层次原因。 此外,《工会法》虽对企事业单位违反劳动规定行为,提出了工会应采取的交涉、要求改正和要求答复等措施。但从近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看,现在企业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已经比以往更严重也更多样,规定的措施已过于宽松,难以对企业形成制度性约束。 2.工会组织缺乏独立性 工会的独立性体现在行政和经济上的独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第51条规定: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虽有主次之分,但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这种双重领导容易导致领导意见不统一,进而影响工会维权的效率,削弱工会调解争议的能力,所以,工会领导结构应趋向单一领导。 经济上,《工会法》对工会经费来源做了规定,其中职工工资总额2%以及企业上缴收入这两个收入来源在实践中成为了工会主要收入来源,工会经费来自所在企业,基层工会专职员工的工资也由企业负担。这种状态直接导致基层工会组织必须依靠企业维持运作,进而成为企业的代言人而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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