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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 * * 第十七章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第一节 概述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 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内容予以实现,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我国的刑罚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法院: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立即执行 监狱(少年犯管教所):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刑罚执行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 3、人道原则 4、个别化原则 二、刑罚消灭 1、概念:指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2、刑罚消灭的事由 超过追诉时效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在判决确定以前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节 减刑制度 一、概念 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应当减刑 可以减刑 二、减刑的条件 1、前提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减刑的限度 1、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从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死缓的,最少不得少于12年(不含缓期执行的两年)。 2、减刑的幅度。 四、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1、减刑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减刑。 2、减刑后刑期的计算 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假释制度 一、概念 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 1、前提条件。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0年以上;死缓12年(不含考验期)。 3、实质条件。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四、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一)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监督被假释的犯罪人。 被假释的犯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一定条件,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假释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的撤销包括以下3种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但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对刑法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正确的? A.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也应当撤销假释 B.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不能撤销假释 C.被假释的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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