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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利率市场化必须关注问题和建议
推进利率市场化必须关注问题和建议 摘 要:2013年7月20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取得重大进展。但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本文根据多年的利率管理工作经验,提出我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资金供求;福建省
作者简介:雷贵优,男,福建宁化人,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5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09-03
2013年7月,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并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存款利率市场化所需要的各项基础条件,稳妥有序地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
一、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调查:以福建省为例
2013年7月,福州中支对全省七类不同类型金融机构①利率定价开展了专题调研。调查显示:商业银行与法人金融机构在利率定价形成机制、定价模式、定价权限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商业银行自上而下的利率定价机制,不利于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市场与企业的实际状况进行合理的利率浮动;法人类金融机构受多重因素限制在利率定价上依然过于简单和粗放。
(一)存款利率定价。从表1看出,福建省非法人金融机构中,六大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均执行基准利率,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年及以下存款利率执行1.1倍利率,一年期以上执行基准利率,政策性银行按存款最高利率执行;而法人金融机构全部按存款最高利率(1.1倍)执行。
(二)贷款利率定价。调查显示,福建省内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定价基本遵循基准利率加点形成的原则,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在贷款定价模式、定价权限等方面有所区别(见表2)。从定价模式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贷款定价能够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实行差别化的浮动利率定价机制;法人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般以“风险定价”为主线,遵守“风险高、利率高”的基本原则,其风险判断的主要依据是担保能力,并结合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来定价。
二、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利率制定模式无法适应市场化要求。我国的利率调整建议虽由央行作出,但利率制定过程中仍会受到国务院各部委的影响,且最终由国务院审批、决定。因此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利率往往处于均衡利率水平之下,容易导致社会对资金的过度需求,限制居民的储蓄意愿,使资金供求失衡和社会总福利水平降低。这种既不反映资金的供求状况又不反映资金使用成本的利率制度显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违悖,阻碍市场化利率机制的形成。
(二)利率市场化必须打破金融机构利率管理模式。从定价权限看,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总行一级管理、统一指导、分级授权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其定价权主要在总行,一级、二级以上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对利率浮动区间享有一定权限(上浮10%范围内),而基层行则仅是定价利率的执行者,无自主定价权;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实行总行统一利率定价管理,但其二级分行利率定价权限较国有商业银行大,基层行同样无自主定价权;法人金融机构则具有较为独立的利率定价权限,但利率定价评测指标则过于简单粗放,虽易于操作,但对同一类型的贷款缺乏应有的利率弹性,不利于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形成。
(三)利率市场化必须关注“三农”发展。近年来中央一号方件都提出要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支持“三农”发展。但在广大农村,其土地大多仍无法摆脱粗放式经营,农民收益很低,且土地使用有一定年限,农业开发成本很高,农业投入不足。另一方面,农村金融市场并不完善,作为主要为“三农”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处在一社难支“三农”的尴尬局面,且其为了自身生存,提高效益,在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情况下,不断提高贷款利率,其结果也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利于“三农”发展。如一些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所发放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集中在50-100%之间。
(四)实际执行的利率水平并不反映真实利率水平。一方面利率的定价主动权仍掌握在银行手中。另一方面由于融资渠道狭窄,企业大多只在乎能否取得贷款而对利率水平多少放在其次。其中,国有企业对利率敏感性较低,而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在与银行关系上处于“卖方市场”境地,大多不具备与银行讨价还价的实力。在农村市场上,放贷主体只有农村信用社,贷款主体只能接受近乎垄断的贷款利率。因此,实际执行的利率水平并不能完全反映当前真正的利率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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