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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CHEUNG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彩色笔记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部分 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
德国学者冯·图尔说:“权利是私法的核心概念,同时也是对法律生活多样性的最后抽象。”
权利构建了民法的核心内容,整个民法就是以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体系。
学习民法就是学习民事权利体系。对民事权利分类及其各自特征的掌握是我们学习民法的起点。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违反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及分类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㈠.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于性;
注意:侵害财产权的,应付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侵害的财产是具有特定意义的物品,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人格权:姓名、名誉、荣誉、隐私、健康、身体完整等
身份:配偶、亲子、抚养等
注意:如果人人都有的,就是人格权,如果只是自身享有的,是身份权
注意:侵犯人身权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但造成财产损害的,也可以请求赔偿
注意:荣誉权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人格权,意思是每个人都可以享受得到荣誉的权利,而非得到荣誉后如何定性
注意:人格权的内部问题:
A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比较
B隐私权的规类---我国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但是以隐私归为名誉权
【精神损告赔偿解释】违反杜会公共利益、杜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告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清求赔偿精神损告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综合性权利: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综合性权利有三个:
A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
B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
C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㈡.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莫过于债权。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二者的相对区别在于: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
义务人负有义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㈢.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当事人尚未取得,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发生才能实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享有的期待利益。
2.在附期限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尚未成就或期限尚未到来之前,一方就合同所产生的债权享有的期待利益。
3.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
4.继承人的权利。如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期待;遗嘱成立之后,遗嘱继承人对遗嘱继承的财产享有的期待;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后抚养人对于用于遗赠的财产所有权的期待。
㈣.主权利与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民事权利作此分类。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即可独立存在的权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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