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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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签署机构: 签署日期: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 第一条 为维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场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下列名词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买断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二)成交日期:交易双方订立成交合同的日期。 (三)正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卖出债券机构的全称。 (四)逆回购方名称:首期结算时买入债券机构的全称。 (五)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标的债券,在成交合同中以债券代码和债券简称标识。 (六)回购债券数量:回购债券面值的总量,单位为万元。 (七)首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正回购方的日期。 (八)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将资金划付至逆回购方而逆回购方将回购债券过户到正回购方的日期。 (九)回购期限:首期结算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含首期结算日,不含到期结算日。 (十)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一)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对回购债券支付的净价,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二)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首期结算日为止(不含首期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三)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上次付息日(或起息日)至到期结算日为止(不含到期结算日)累计的按百元面值计算的债券发行人应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单位为元/百元面值。 (十四)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结算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首期资金支付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五)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结算时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单位为元。 (十六)回购利率:根据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以及回购期限等要素计算的参考利率。 回购期间如未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回购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付息,则回购利率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上述式中为回购利率,为到期资金支付额, 为首期资金支付额,为回购期内回购债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额,为回购期限,为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利息支付日至到期结算日的实际天数。 (十七)结算方式:交易双方约定采用的资金支付和债券交割方式,包括首期结算方式和到期结算方式,具体分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三种。 券款对付是指在交易双方有足额债券和资金的情况下,同步进行债券交割和资金支付的结算方式。 见券付款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应付的债券后再向对方划付资金的结算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交易双方中的一方在确认收到对方的应付款项后再向对方划付债券的结算方式。 (十八)债券账户:交易双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用于托管和交割债券的账户。 (十九)资金账户:交易双方指定的用于资金支付的账户,包括开户行名称、账户名称和账号。 第三条 本协议与交易双方订立的成交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买断式回购合同。买断式回购合同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立即生效。 第四条 成交合同是交易双方就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成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参考文本附后)。 成交合同应该包括以下条款:成交日期、正回购方名称、逆回购方名称、回购债券、回购债券数量、回购期限、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到期结算日、首期资金支付额、到期资金支付额、债券账户、资金账户、结算方式、业务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作为成交合同,业务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可不作为必备条款。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还可就保证金或保证券的内容做出约定。 第五条 为保证成交合同的履行,交易双方可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 提供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出质人,取得保证金或保证券的交易一方为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担保法》的规定确定。 设定保证券时,交易双方应就保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内容做出约定,由中央结算公司在提供方的债券账户上将约定的保证券冻结。 设定保证金时,交易双方应依法将该保证金予以特定化,并可协商设定保证金的数量以及保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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