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律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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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之医疗纠纷法律实务

协 议 书(推荐格式) 甲 方:张××,男,51岁,泰安市×××公司职工 乙 方:××××医院 甲方张××2004年3月15日因发现左颈部肿物1个月入住乙方口腔科,诊断鼻咽癌并颈部淋巴结转移,行颈部肿物摘除术,并给予放疗。后张××出现明显视力下降、听力下降、头疼等症状,甲方认为与乙方放疗不当有关,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支付甲方医疗费(含今后医疗费)、护理费(含今后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种损失共计×××元。 甲方委托×××领取以上款项。(或 乙方将以上款项汇入户名为×××,号码为×××××××的账户,即履行完以上付款义务) 二、乙方支付以上款项后,双方的争议即处理完毕。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双方均知悉甲方以后治疗与本争议疾病或者相关疾病或者状况的费用,可能少于或者多于本协议确定的数额,甲方承诺不得因以后实际支出的费用多于本协议确定的数额而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承诺不得因甲方实际支出的费用少于本协议确定的数额而向甲方主张返还。 四、双方放弃对本协议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五、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及其代理人、亲属、工作人员,不得向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第三方披露本争议的内容。 六、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无条件返还乙方依据本协议第一条支付的款项。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关于误诊 误诊≠过错 误诊的概念 法律上过错 医疗行为过错的判定 误诊在医疗活动中是很常见的一种概率事件。 在很多情况下,医方尽到了注意义务,实施的医疗措施又没有任何问题,而仅仅由于技术上(目前的医疗水平)或人本身的复杂性导致误诊。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前认为是确诊,后来发现却是误诊;原来诊断不出来的,现在诊断出来了,如癌症病人现在患病率高,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医疗诊断水平提高了,而不是单纯的癌症发病率提高了。此外,医生在诊断治疗过程中,临床经验和直觉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误诊也是在所难免的。 误诊本身不是法律要考虑的问题。误诊本来就不属于法官思考的范围。但是,大多数法官并不这么认真的去思考问题。因此,当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了误诊的存在时,法官便判决承担责任。 最近鉴定了一个“颅内血肿误诊为脑瘤”的案件,结果还没有出来 目前这种状况已经得到纠正。 误诊与误治 误诊≠误治 肺炎误治为感冒; 非典误诊为一般性肺炎; 青霉素过敏误诊为羊水栓赛; 中医将脑血栓的病人诊断为面神经麻痹,使用了“平肝息风,活血通络”的中草药。但承担了责任,原因是延误了治疗的时机。 医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符合侵权行为法的四个要件。只不过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是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误治≠因果关系 ▲肥城脑出血病人误用脑血栓病人药案件 母亲因为患脑出血住院。另一个床上住着一个患脑栓塞的病人。护士挂错了瓶子,输了有四份之一发现错了,换了过来。从医学上讲,并不是所有的脑出血病人都不能用,这要看脑出血病人的状态,脑出血的类型。据专家讲,肥城的那个病人,用复方丹参不会造成损害,而且是有益的。但这个患者过了大约一个星期死亡了,当然死因与输错了药没关。但患者的女儿认为:脑出血与脑栓塞是性质截然相反的两种病,一个需要收缩血管,一个需要扩张血管。治疗脑血栓的药肯定对脑出血起到相反的作用。 她们非常执着,从上个世纪80年代到这个世纪,近二十年的时间,打官司,上访。打了四次官司,泰安、济南、北京。两个女儿都没有结婚,最后判给了两万多元。 ▲一个癌症患者,作介入疗法时止血不利,出血。后来感染了败血症,经治疗得到纠正。再后来死于癌症晚期多脏器功能衰竭。鉴定不能排除医院感染败血症的可能。 医院只能承担治疗败血症的费用,而不能承担死亡的费用。 刘昭彦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万达广场8号楼2702室 电话传真:010个人网站:/ 电子邮箱:lzy8007789@163.com 谢谢大家! 4、手术同意书特别注意事项 4.1、不要用穷尽式列举: 医疗后果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有一个兜底式条款“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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