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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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保定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讨论稿) 保定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9.7 目录 第一部分 总则 1 第二部分 控制单元划分 2 第三部分 控制单元规划 3 第四部分 控制地块规划 10 第五部分 附则 14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技术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保定市所辖县县城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保定市所辖县县城规划区内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于本导则;第二部分控制单元划分、第三部分控制单元规划为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编制内容;第四部分控制地块规划可根据各县城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第三条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落实县城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突出实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保定市、辖区各县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控制单元规划成果应满足《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要求。 第二部分 控制单元划分 第七条 划分目的:设定县城统一的编码系统,保证控规编制的无缝衔接;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进行总量分解和综合平衡,形成完善的规划成果和系统的规划控制体系。 第八条 划分原则:依据地域完整、功能明确、界线稳定的原则,结合行政辖区界线、自然地理界线、路网格局及公益性公共设施分布情况,划分稳定的控制单元,进行统一编码,原则上不应更动。 第九条 划分规模:控制单元规模宜为1—2平方公里。 第十条 划分成果:结合县城总体规划,编制控制单元划分图,反映县城道路系统、铁路、河流等自然和人工界限,并形成控制单元汇总表,标明各控制单元的名称、编码、面积和“四至”界线。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单元汇总表 控制单元名称 编码 面积(公顷) “四至”界线 **单元 第十一条 控制单元范围如需调整,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组织进行。边界调整时,相关控制单元地域边界应作相应调整,以确保不重叠和无缝衔接。 第三部分 控制单元规划 第十二条 控制单元规划是具体落实和深化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对县城各控制单元规划建设用地主导功能和规模、开发建设用地主要用途和开发强度、城市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安全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 第十三条 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 控制单元规划主要包括土地主导功能和用地布局、人口容量、开发用地控制、城市绿地系统、城市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的配置、五线控制、城市设计等内容。 1、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明确各控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综合承载力确定控制单元建设强度,提出可开发建设规模和住宅建筑面积总量,对人口规模进行校核。 (2)、对控制单元主导属性的概括与描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划分至小类或部分中类。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内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面积与界限,提出开发控制要求。 2、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明确高速铁路、铁路和铁路站场的用地和规划控制要求;完善深化道路系统,明确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合理布局社会停车设施,明确社会停车场数量、规模、位置和布局,明确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要求;根据专项规划明确加油(气)站的位置、规模、用地面积及其对周边建(构)筑物的要求;落实公共交通规划内容,明确公交线路及中心站、首末站、保养场等设施的数量、位置、规模和用地面积。 3、市政设施规划 依据县城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包括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电信设施、燃气设施、环卫设施、供热设施等具体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规模,确定给水、污水和雨水工程干管的管径。 研究提出各类设施的规划控制要求;对涉及环境影响的(如水源保护)划定保护范围,涉及安全防护的(如环卫设施、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划定卫生安全防护距离。 4、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深化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办公等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明确用地规模、用地界限、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规模,提出控制要求并落实到地块上,对现状保留与新增项目应区别表示。 控制单元内的居住区或居住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应按合理的服务范围综合配置,明确数量、位置和规模。 小学、中学等教育设施应提出规模要求和布局原则,提出班级数、服务半径要求,确定所在位置及用地规模;幼儿园、肉菜市场、会所等规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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