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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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财产

——徐 怡 关于离婚,是律师回答咨询最多,日常处理最多的案件之一,而离婚的三大块之一就是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现就夫妻财产分割中遇到的典型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如知识产权创造的时间是在婚前,而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这里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创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还没有实际收益,此时离婚,应当将这种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这里注意:失业补偿金作为对劳动者的失业补助,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工龄买断款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案情   2009年2月,原告李某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对双方名下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争执不下,被告请求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40000元,被告李某已向社保局缴纳了养老保险费15000元。原、被告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裁判   原、被告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能领取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金。因此,不应直接分割养老保险金,也不能待双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分割养老保险金。但考虑到双方所缴养老保险费差距较大,故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原告已缴纳高于被告的养老保险费25000元按平等原则予以处理,由原告补偿给被告差额款12500元。 二、关于投资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因此对于股票投资的分割应遵循“三个确定”来进行 1、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认为只要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定是夫妻个人的财产,不能分割。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就股票有合法约定的话,应按双方约定处理。 2、确定股票的性质,是否可以转让。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不得在社会上转让或交易,因此,这类股票不得分割给另一方所有,只能由企业内部职工一方所有。又根据《公司法》142条中关于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转让的限制,对这类股份原则上也只能分割给在公司作为发起人或者担任职务的一方所有。 3、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对于在股市上参加交易的股票,应当以判决生效当天的股市收盘价格来确定股票的价格。 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三、关于房屋的处理 1、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当照顾女方。 案例:女甲与男乙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购有房屋一套,女甲为尽快离婚答应了男乙的要求,即:婚生子女由女甲抚养,房屋归男乙所有,但为女甲方便照顾子女,男乙应无偿提供该房屋给女甲使用至子女18岁。离婚后不久,男乙为拿回房屋,首先通过诉讼方式取得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权归男乙后,男乙起诉要求女甲搬离该房屋,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这就是典型的以照顾抚养子女为原则的判例。 2、婚后按揭贷款购房的法律问题分析: (1)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买并办理了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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