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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联社微贷中心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联社微贷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微贷发展战略,促进微贷业务的发展,简化贷款业务流程,提高放贷效率,体现信合的主动营销文化和廉洁信贷,根据不同客户的差别需求提供组合型的信贷产品,最大程度的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贷是指贷款金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微小贷款。它主要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大致相当于不够规范、相对低端的小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农户贷款。
第三条 微贷中心是指专门从事微贷业务的信贷机构。
第四条 微贷中心业务开展的效益目标是提升联社的核心竞争力。大规模新增我联社的基础客户群,以进一步增强交叉销售能力;大规模培训客户经理和外部营销人员的风险控制能力,以进一步增强业务良性发展的张力;减少集中度风险和行业风险;逐步尝试新的管理和业务创新,以进一步改进全信贷管理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 微贷中心坚持“上门服务、廉洁信贷、快速审批、担保灵活、产品丰富”的原则。
上门服务:微贷中心客户经理提供上门服务,现场考察。从申请到取得贷款,客户只需签订合同时来微贷中心一次,最大程度节省客户的宝贵时间。
廉洁信贷:微贷中心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以“不喝客户一杯水”为工作理念。除利息和保费外,无任何其他费用。
快速审批:2至4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
担保灵活:五万以内,若经营能力和还款能力强,可发放信用贷款,无须提供担保和抵押;五万以上,无需三户或多户联保,只需提供一个担保人即可。
产品丰富:根据客户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微贷产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六条 微贷中心在联社个人客户经理部设立微贷中心管理部,微贷中心管理部主任由个人客户经理部总经理兼任,负责协调和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状况和发展需要,不断提出业务的人员与机构发展规划、组织架构、产品设计、利率定价、程序流程、风险控制、培训机制、薪酬体系等方面的优化和调整方案,草拟出台与指导监督落实促进业务的发展政策。具体职责如下:
(一)业务规划。根据发展规划,制定业务发展指标以及新设机构、人员规划。
(二)制度建设。拟订务的操作规范、制度流程,改进业务流程,完善技术,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三)产品创新。积极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客户需求和竞争对手状况,设计创新贷款产品,与营销部门合作确定贷款产品的品牌与营销策略,与科技部门协调开发与维护产品创新与流程创新。
(四)业务发展。根据发展目标,合理安排业务营业机构开办和推广范围,做好产品的营销策划,加强督促指导,应用和推广业务经验,以确保目标的完成。
(五)风险控制。根据不同时期的信贷管理需要出台指导意见。组织业务检查,并实施整改。督促清收转化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人员管理和培训。根据培训规划,主导设计针对人员的培训项目及课程。
()统计分析。建立贷数据的统计分析规范,及时监测贷运作及风险状况,对内对外编报各类报表、报告。
具体职责如下:
(一)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各项业务指标。
(二)不断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和反馈,确定部门营销思路,开展业务的周边市场营销推广,充分利用提供的营销渠道和产品开展营销,提出营销需求。
(三)
(四)遵守信贷限时服务规则,受理和处理各个渠道的小额贷款业务申请,开展贷款调查,按照授权权限开展小额贷款审议和审批,及时发放小额贷款,负责小额贷款到期通知和逾期本息催收,以及贷款风险监控。
(四)加强客户关系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
外聘营销人员负责日常营销,外聘营销人员根据营销成功客户的数量计发绩效工资。
外聘营销人员应当在与信用社签订合同后交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并按季根据业务量进行补交。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中国籍(不含港澳台地区),年龄在20岁(含)至6岁(含)之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二)在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或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且所从事或所投资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少满经营历史。
(三)贷款原则上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活动。对于非生产经营者,必须从业2年以上,收入稳定,用途合理。
禁止向以下借款人发放小额贷款
(一)各级政府、政府性投资公司或国有企业。
(二)已列为不宜贷款户的借款人。
(三)有嗜毒、好赌和其它不良品质行为的借款人。
(四)从事投资、经营赌场或其他赌博设施借款人。
(五)主要从事烟草生产或贸易借款人。
(六)主要从事外汇、基金、期货、股票等证券投机、投资借款人。
(七)从事典当、资金调剂、借贷、票据融资借款人。
(八)从事房地产炒作、投机借款人。
(九)从事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对环境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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