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案例剧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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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案例剧本

李波涛故意杀人案 第一幕 开庭准备和开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已到庭。被告人李波涛已提到候审,法庭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向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李波涛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讲一下你的姓名。 被告人:李波涛 审判长:性别? 被告人:男 审判长:出生日期? 被告人:1972年4月11日。 审判长: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籍贯? 被告人:湖南省沾利县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文盲 审判长:职业? 被告人:农民 审判长:住址? 被告人: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你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被告人:2006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的/ 被告人:2006年8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执行逮捕。 审判长:向北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什么时间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2006年12月25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次开庭的传票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审理由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本庭由向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亚青和审判员宋欣蔓。。。组成合议庭,由王亚青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宋丽负责法庭记录,向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马晓霞,检查员田喆出庭支持公诉。湖南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琴、李五一接受本院的指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出庭为被告人李波涛辩护,本院在开庭十日前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三天前依法通知了诉讼参与人,并依法公告,本院开庭符合法律规定。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宣布的人员名单你听清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下面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一下权利: 有申请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法庭辩论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认为庭审笔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有: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对生效判决书 、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审判长:被告人李波涛,对以上权利和义务,你是否听清了?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第二幕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起立 公诉人: 向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向检刑诉字【2007】102号 被告人李波涛,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沾利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沾利县国利乡国利一村。2006年7月28日因故意杀人被向北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7日因故意杀人被雨湖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向北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由向北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经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5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波涛携带一塑料桶汽油、火机等物品窜至雨湖区临海乡林家苇板厂,找暂住在该厂铁皮房的林一木(男,31岁,吉林省舒兰县人)要账,两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李波涛将林打晕后,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洒在铁皮房内,点火焚烧,并用一铁丝将该房门拧死,将林关在房内。在焚烧的过程中,林从该房后窗逃出,李波涛遂就地取用一根木棍追赶,并用木棍猛击林的头部。后李波涛将林一木拖至铁皮房东后窗,放上草焚烧。经法医鉴定,林一木系被他人以钝器击伤头部后被烧死。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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