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 十堰招标投标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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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十堰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十堰市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iyancityTenderingBidding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YTB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十堰市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或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与监督相结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受政府部门委托,协调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我市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十堰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址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本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担任本行业的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行使以下工作任务: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和国家及湖北省、十堰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招标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 、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以及行业发展战略和改革方案重大决策提供参考; 、 5、加强招投标理论研究;收集、提供内外招标投标信息,编辑发行招标投标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资料,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服务; 、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招标投标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举报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加强与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内外交流与合作; 、、法规规定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 单位会员。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1、从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事业单位;2、取得招标资格证书的各类招标专业代理机构;3、从事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会书面报告,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该会员在协会的职务。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二)个人会员。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第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颁发会员证。 第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八)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九)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二条本会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二)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 (三)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四)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元。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果连续两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竟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3。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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