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证与水资源论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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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证与水资源论证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1、按水量划分: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3立方米/秒(含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2万立方米(含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 2、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3、水利水电工程:中小型水库;水力发电装机在5000千瓦以上(含5000千瓦)或者水库电站工程; 4、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取水;同时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依据以上分级权限属省级及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省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黄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我省境内黄河干流取水(包括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以及黄河流域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含地下水)由黄委进行全额管理;渭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8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2万m3以上的取水由黄委进行管理;泾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或日取水量5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取水口(含群井)日取水量2万m3以上的取水由黄委进行管理。 长委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长江流域内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含地下水);汉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10m3/s以上的农业取水。地下水日取水2万m3以上;嘉陵江干流地表水日取水量3万m3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或设计流量5m3/s以上的农业取水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1、按水量划分: (1)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合计1—3立方米/秒的农业取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1—2万立方米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地下水设计日取水量合计0.5—1万立方米的取水;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除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外的取水; (2)设区市人民政府对市级审批水量权限设定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取水; 3、水利水电工程:水力发电装机在5000千瓦以下(不含5000千瓦)非水库电站工程(此权限不得下放);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取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一) 申请取水许可的时间(加强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联系) 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前,提出取水申请; 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在取水工程开工前,提出取水申请。 一般项目取水工程开工前(460号令21条,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实施) (二)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纳入水利厅行政许可管理事项,统一受理、统一送达) 1、申请文件2份; 2、申请书一式六份;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5、取水单位或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 6、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7、水利工程供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供水协议; 8、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9、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 明确限批和不予批准的情形 1、限制审批: (1)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指标,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通过节水设施建设,解决新增用水需要; (2)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在省政府划定的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2)设定效率准入,特别是国家级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火力发电要求空冷(节水3/4)煤化工非国际先进水平不得进入; (3)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4)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5)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其他规定 (1)严格要求水利工程单位,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签订供水协议或擅自供水,对水利工程供水对象严格论证审批。 (2)对新建项目,办理临时取水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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