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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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2011年09月29日   吉林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和《吉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提高森林病虫害的调查质量,准确掌握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动态和危害程度,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吉林省各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个人)对森林病虫害的调查及有关病虫鼠情信息资料的统计、汇总、上报及发布。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必须按照本规程的规定对森林病虫鼠情调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所属森防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调查的主要任务:全面查清和掌握所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的分布、发生和为害情况,建立病虫鼠情信息数据库,对森林病虫鼠危害程度和趋势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准确统计、汇总、上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森林病虫害调查,应以林场、林业工作站等森林经营管理单位为基本调查单元,根据其生物学特性在规定的调查期内进行,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本地常发性森林病虫害和历史上有过成灾记载的偶发性森林病虫害。   第二章 调查网络的设置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调查管理网络的基本结构:全省各级森防检疫机构,都要设置从事森林病虫害调查、统计、汇总、上报和发布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以省、市(州)、县(市、区、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以下简称县)三级森防检疫机构为主体,以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专职森保员为主、护林员为虫(病、鼠)情报告员(以下简称虫情报告员)为辅的省、市(州)、县、乡 (镇、林场)四级森林病虫害调查管理网络。   第六条各级森林病虫害调查网络职能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省级森防检疫机构设测报科,其职责为:   (一)负责全省森林病虫害测报技术管理;   (二)制定森林病虫害测报办法,对重大灾情实施现场核查;   (三)汇总、上报、发布全省主要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及趋势预报,建立森林病虫鼠情档案和数据库;   (四)对基层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病虫害测报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全省测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市(州)级森防检疫机构设测报室,配备专职测报人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级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的日常业务管理;   (二)负责所经营管理区域内县级专职测报员、乡(镇、林场)森保员的技术培训;   (三)负责向省级森防检疫机构报告病虫害发生和危害情况,对所经营管理区域内发生严重的森林病虫害组织专项调查;   (四)对县级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发布所经营管理区域内主要森林病虫鼠情的中、短期预报和发生动态预报。   三、县级森防检疫机构设专职测报人员,其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落实、指导、监督所经营管理区域内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工作;   (二)确定调查种类,审核乡(镇、林场)应施林分线路踏查地块的落实情况;   (三)复核乡(镇、林场)调查结果和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发布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情的短期预报和发生动态预报;   (五)对所经营管理区域内发生面积大、为害严重的病虫鼠种类进行现地实测;   (六)负责森保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设专职森保员,落实护林员为虫情报告员,将其护林责任区划定为虫(病、鼠)情报告责任区,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病虫鼠情调查工具和备品。   (一)森保员的工作职责:   1、负责登记应施调查监测寄主林分和划定踏查块,绘制本年度踏查线路示意图;   2、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定期调查病虫鼠的发生和危害情况,完成本乡(镇、林场)应施调查的森林病虫鼠情踏查和标准地调查任务,调查防治效果和防后灾情;   3、负责组织、指导虫情报告员做好护林责任区病虫鼠情报告工作,及时记载分析虫情报告员上报的情况;   4、汇总、上报本单位各类森林病虫害调查、防治业务报表,建立病虫鼠情调查、防治业务档案。   (二)虫情报告员的工作职责:   1、协助森保员做好护林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鼠情调查工作;   2、按规定报告责任区的病虫鼠情,在日常巡护中,发现其它森林病虫鼠情或树木生长有异常现象,必须及时向森保员报告。   第三章 调查种类、时间和方法   第七条 全省各地按本规程第九章“主要森林病虫害调查技术”规定的时间及方法进行调查。各市(州)、县级森防检疫机构必须根据所经营管理区域内森林病虫鼠的分布和实际发生危害情况,将调查任务和措施逐级落实到病虫害调查责任区,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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