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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婺源县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
(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发现、有效控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规范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后的报告、诊治、调查和控制等应急处置技术,指导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城厢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城厢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方案。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在本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定义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分级
1.4.1 定义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的病例,并且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的疾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有临床表现相似性、发病人群聚集性、流行病学关联性、健康损害严重性的特点。这类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1.4.2 分级
Ⅰ级 特别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本省发生且涉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或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Ⅱ级 重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本省多个县(市)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80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Ⅲ级 较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一定时间内,在一个县(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由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级别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
1.5 工作原则
1.5.1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时,事发地的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
1.5.2 及时报告的原则
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在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机构应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参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
1.5.3 调查与控制并举的原则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现场处置,应坚持调查和控制并举的原则。在事件的不同阶段,根据事件的变化调整调查和控制的侧重点。若流行病学病因(主要指传染源或污染来源、传播途径或暴露方式、易感人群或高危人群)不明,应以调查为重点,尽快查清事件的原因。对有些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特别是新发传染病暴发时,很难在短时间内查明病原的,应尽快查明传播途径及主要危险因素(流行病学病因),立即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以控制疫情蔓延。
1.5.4 分工合作、联防联控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调查、处置实行区域联手、分工合作。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进行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收集有关证据,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负责积极救治患者;有关部门(如农业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应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各司其职,积极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开展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于涉及跨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要加强区域合作。一旦事件性质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1.5.5 信息互通、及时发布原则
各级业务机构对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的相关信息应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现属非本机构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将调查信息移交相应的责任机构;按规定权限,及时公布事件有关信息,并通过专家利用媒体向公众宣传防病知识,传达政府对群众的关心,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在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将调查结果相互通报。
2 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为了有效处置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城厢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规定,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区级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2.1.2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地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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