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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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宿迁市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 实 施 细 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足额归集并存入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应当增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意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对讲门铃、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各级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区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区维修资金首期归集和预拨付。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财政部门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指导,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市区维修资金首期归集和预拨付,并做好维修资金票据的缴验等工作。 (三)市、区审计局应当依法对市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各区(含开发区、园区、新城,下同)职责: 1. 负责明确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事项的审核、预算控制、资金支拨使用、审批,组织工程招投标和验收,建立区域内维修资金使用台账,通过维修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在使用维修资金的相关业主账面上予以核减,接受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监督检查,组织审计部门对使用的资金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并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续缴工作。 2. 明确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和审批,接受市财政局的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3. 责成乡镇(街道办、社区)监督指导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参与维修资金申报项目现场认定、工程招投标和验收,并对维修施工过程进行监督。 (五)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消防支队、市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市供电和供水等部门,在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至现场进行认定,并参与相关维修项目的竣工验收。 (六)各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市区维修资金收缴工作。具体做好维修资金的收缴、专用票据的开具和将业主维修资金缴纳信息录入维修资金综合管理系统后台。同时,每月初将各网点上个月开具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进行整理、汇总,连同银行进账单和对账单报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账。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开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和结余情况的查询。区级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公示制度,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维修的项目、决算的金额和相关业主分户账中扣除的金额等。 第八条 凡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市区房屋应当及时补缴,补交标准为现行的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即50元/㎡。具体由各区负责组织并及时补交到位。 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标准为25元/㎡。 为确保市区维修资金补交和续交到位,市、区产权办证部门,应将维修资金补交和续交专用收据作为产权办证及过户的要件,予以把关。 第二章 资金预拨程序 第九条 各区物业管理部门申请预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拨资金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各区维修资金归集总额20%的比例,一次性预划拨维修资金至各区财政部门和区物业管理部门共管的维修资金专户。 (二)定期检查 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每年对各区物业管理部门维修资金申报、审批材料进行检查,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申报、审批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使用流程的予以检查认定合格。检查中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 (三)使用汇总 每年底,各区物业管理部门将年度维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形成《 年度 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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