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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丹县科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办法

山丹县科级领导干部 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明确前后任期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规范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省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中共张掖市委《关于印发张掖市县处级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县直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职及其他原因离任之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手续。离任交接事项手续应在接到任免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条 领导干部交接主要经济责任事项: (一)任期内集体讨论决定后尚未实施和完成的重大工作事项; (二)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等事项的合同、协议及其变更的书面材料;   (三)尚未归档仍由个人保管的下级部门、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呈报的各种资料;   (四)任职期间重大经济决策、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包括会议纪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复、招投标文件、工程概(决)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款结算等相关资料;   (五)任职期末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资产、资金运行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债权、固定资产、基建工程、对外投资情况等;   (六)任职期末本单位负债情况,包括银行借贷、征地款、税费等;   (七)任职期末本单位对外担保、抵押、承诺情况;   (八)任期内已发生、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九)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包括交通工具、单位信用卡、电脑等办公用品和其他应移交的贵重物品;   (十)其他有必要交接或说明的经济工作和相关的经济事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的具体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对交接工作进行督促和监督。县委组织部在县委常委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后,书面通知离任领导干部做好经济责任交接准备;离任领导干部在任免通知下发后及时与接任领导确定好交接时间,交接单位与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通知参加交接的监交单位和监督单位,并负责汇总和反馈有关情况;行政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监交,企业由县国资办具体负责监交,县纪委、监察局、审计局参与监督。交接资料经移交、接交、监交三方确认后作为划分离任领导与接任领导经济责任界限的依据。 县直部门下属独立核算单位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向县委组织部反馈有关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工作要求: (一)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完成交接的主要经济责任事项合同、协议、决算、预算、会议纪要、文件等资料,根据交接事项编制表册和说明,基建工程事项要说明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结算情况;对外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包括集资)要列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注明发生的时间,并说明具体清理催收情况和结果;经济纠纷或诉讼事项要说明具体情况,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达离任领导干部核实认定。 (二)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应列出清单,注明财物名称、数量、金额、物品型号等,移交原单位;离任领导干部个人借款,要归还原单位。 (三)需要交接的有关事项应当进行分类整理,按分类编号、登记、造册,填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表》,移交、接交、监交方核实确认交接事项并在交接表上签字盖章。交接表一式五份,移交、接交、监交方各持一份,离任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档一份,抄送市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一份。 第七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对移交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离任领导干部移交的未了结且符合规定的经济责任事项,接任领导干部应当负责继续办理,并承担后续经济责任。 第九条 离任领导干部未经组织部门批准,不办理交接手续或移交不清,存在遗漏经济责任事项的,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督促落实,如半个月内仍未办理交接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停职或免职。 第十条 在交接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或因交接不清等确需进行离任审计的,按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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