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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追责风险调研报告
导 言
针对当前全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乃至刑事责任的事例迅速增多、广大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精神高度紧张的状况,为梳理明晰追责事件的启动事由,分析确定执法责任的认定依据,研究防范追责风险的有效对策,根据局领导的指示,特作此报告。
说明如下:
一、基本目标
内容包括分析总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责任的总体特征和追责机关进行追责行为的基本规则;分析明确现阶段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责任风险的主要情形和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责任风险的主要成因;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防范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责任风险的对策建议。
目的在于能够勾勒工商行政执法风险问题全貌,消除客观存在的模糊认识、恐惧意识和抵触情绪,健全正确明晰的责任风险意识,自主推进工商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和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提高,有效防范和化解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责任风险,稳定队伍,振奋精神,更好地打造法治工商、效能工商。
二、术语界定
本报告的“责任”专指因为没有做好份内之事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责任”一词另一常见含义“份内应做之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等,在本报告中均采用“职责”表述。
本报告的“风险”取其一般含义,指在特定情形下,某种事件发生的或然性。
三、内容限定
本报告突出风险层面,因此,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已经履行普通公务员的一般履职义务,但由于特定情形的存在或出现,仍出现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追究党纪、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情况,将作为本报告的主要内容。对于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主观故意的违法违规行为,于法于理必然追究责任的,本报告基本不予涉及;对因行政相对人的暴力抗法而造成的人身伤害风险,本报告也不做详细讨论。但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无法可依、有法难依,而出现的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追责;对因职责任务超出负荷能力而出现的不作为追责,将作为本报告的内容。
四、资料来源
法规处作为主办单位,专题进行了以下调研活动,取得相关信息资料:
1.全面征求了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工商局的意见;
2.会同办公室、监察室、企登处、企管处、经检处、消保处、市场合同处,组成两个小组,分别前往东莞、中山、韶关、清远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
3.组成专题调研组,分别前往河南、山西等地开展了考察调研;
4.联系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进行了关于涉嫌犯罪移送和渎职侵权等问题的专题调研。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责任风险调研报告
根据省局确定的年度调研工作要求,按照局领导的指示,省局法规处开展了关于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追责风险的调研工作,全面征求了各市局和各处室的意见,会同业务处室进行了专项调研,组织法规部门进行了考察调研,还分别联系公安、检察和审判机关,进行了关于涉嫌犯罪移送和渎职侵权等问题的专题调研。综合以上调研情况,现将我省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追责风险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现状分析
对现状的分析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被追究责任的主要特点,一是追责机关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追究责任的基本规则与规律,其目的则在于在此基础上,对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风险进行梳理明晰。因此,本部分包含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基本特点
调研组曾努力统计近三年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受到责任追究的案件和人数(含党政追责机关的立案调查和司法追责机关的立案侦查,下同),但结果不甚理想,大部分市局没有如实呈报相关数据。调研组转而查询纪检监察系统的数字,发现由于统计口径不一等原因,较多经其他途径核实存在的追责案件没能体现在其中。
现阶段,整个行政执法体系内部实行的都是“只罚不奖”管理模式,已经实行的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正在完善的绩效考核制等等,均明显突出问题扣分考核;在此情形下,各市县对问题数字只会尽量“不报或少报”,严肃要求各市县如实向上报告问题数字,并不可行。不仅如此,在这种只罚不奖的机制下,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越多,承担责任追究风险的机率就越大,部分执法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只会力求稳妥,对于被动行为以外的执法行为,只会尽量少作或不作。因此,我们对这一现象不做简单的否定评价。
虽然以上数据未能精确统计,但以下结论仍足以作出:
1.责任人数逐年上升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度,全省工商机关因渎职失职被追究责任的仅12人,且其中广州假酒案就占据7人,而该案属于极端个案,不具有代表性。
2005年,全省工商机关因渎职失职被追究责任猛增到29人,其中仅检察机关追究和试图追究刑事责任的就达12人。兴宁煤矿透水事故引发的安全生产问题专项大检查,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开始展开集中查处渎职失职专项行动,是追责人数上升的主要原因。
2006年,全省工商机关因渎职失职被追究责任的达31人。表面上看,这一数字相比于2005年上升幅度不大,但是,考虑到2005年进行的渎职失职专项行动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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