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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广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2011年11月24日
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工商总局、广电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通知,社会公益性广告数量不得低于商业营利性广告数量的3%,提倡社会公益性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公益广告事业。对于商业营利性户外广告,规划以引导、控制为主,详见文本以下章节。
第七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位置,大致可分为大型立柱广告、垂直于建筑物外墙的悬挑广告、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广告、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等。
(一)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广州市外环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高立柱式落地广告设施 , 在此范围外设置的大型高立柱式广告须设在道路红线及防护绿带范围以外,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及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视距 , 不得对道路使用者的通行发生负面影响。
2、广告设置必须在规划允许设置地段、等距离、同标准、有序设置,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设施。
3、广告设施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米,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和最小纵向间距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
道路类别
最大牌面尺寸
最小纵向间距
外环路之内城市道路
禁止
禁止
外环路以外城市道路
次要公路
5米×15米
350米
主要公路
700米
高速公路
6米×18米
1000米
(二)平行于建筑物外墙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与墙面相协调。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墙面外轮廊线。
3、窗口及开口地方不可设置(电子屏幕的情况除外)。
4、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
5、广告牌面总面积不得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3/10,单块广告牌的面积在商业街区一般限制为100平方米左右。
(三)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5、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牌面最大尺寸为:高6米、宽1.8米、厚度不大于0.3米。
(四)在建筑物顶部的架式广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高度29层以下的建筑物顶上设置户外广告,其牌面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且不得超过9米,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两侧墙面,并平行于建筑物外墙。
2、高度3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牌面应平行建筑外立面设置。
4、牌面不得突出建筑外墙面。
(五)在人行天桥(限于广告企业集资建设的)设置的户外广告,应采用立体字(可加泛光照明)或霓虹灯(不得采用闪烁光源形式),字体及画面上下不得突出天桥实体,左右应与天桥均衡协调。
(六)其他设置位置的户外广告,包括横跨道路的龙门架式广告、vc资源网落地小立柱广告、刀旗广告、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等,该类广告与道路交通、行人关系密切,如果监管不力,容易伤害市容市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对此类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目前在广州范围内仅允许在商业广场及路面宽度大于3.5米的商业步行街内部使用。
1、直接于地面小立柱式广告,下端不低于地面3.5米。牌面最大尺寸为:长1.0米、高0.8米、灯箱厚0.3米。
2、龙门架底部离地面不少于6米,龙门架的厚度不大于0.3米,龙门架之间纵向间距不少于20米,且同一路段的龙门架必须统一尺度、色彩、风格,鼓励与路灯设置统一考虑。
3、实物造型广告(立体广告)占地面积应控制在2.5平方米之内。
(七)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以减少市政投入和有利于城市家具维护为原则,尽量减少街道设施占地面积。与城市家具结合设置的户外广告应与城市家具整体设计、风格协调,广告载体不得影响城市家具使用,在平面方向不得超出城市家具的地面正投影范围,在立面方向不得高于3米,厚度不大于0.3米。
第八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材质和种类,大致可分为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涂饰广告、电脑画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橱窗广告及其它新兴的高科技广告等。各类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美观、适用原则,考虑城市日夜景观的连续性,同时严格控制广告的发光强度和动态效果,避免引起视觉混乱与眩光。
第九条 按户外广告的不同设置期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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