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职工死亡及遗属待遇的文件和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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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职工死亡及遗属待遇的文件和政策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2010-09-15 20:59 广西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及法律依据 主要有以下三项待遇: 一、 丧葬费 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 一次性抚恤金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三、 供养真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 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一九五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政务院发布 一九五三年一月二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 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 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桂政发〔1991〕31号 1991年7月8日) 1980年,我区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桂政发【1980】159号)。这几年来,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一些新问题,要求予以解决。为此,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劳保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另由死亡生前工作单位按其死亡当月工资合计数发给遗属3个月死亡的当月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对符合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给予定期补助。 二、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抚养人):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丈夫年满60周岁、妻子年满50周岁,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原夫所生子女,不包括1980年1月1日后出生或抱养的第三个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8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已满18周岁尚在学校读书的,或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 1、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补助60元。 2、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40至4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补助35至40元。 3、对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在敌斗争中,以及在科学攻关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50至5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50元。 4、工龄满5年以上(含满五年)的其他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35至4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30至35元。 工龄未满五年的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3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28元。 5、遗属是孤身一人的,补助费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每月增加8元。 四、死者配偶工有工资收入的(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及增加10%工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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