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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对县市区质监机构开展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阜阳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阜交工「2009」402号)和《阜阳市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质量监督办法》(试行)(阜交工「2011」190号)要求,一般农村公路和小桥危桥改造等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主体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质监机构,我市有农村公路10012.239km,桥梁2911座,“十二五”期间我市危桥改造建设任务重,项目分散,县级质监机构质监人员少,质量安全监督任务重,为扎实推进县级质监机构规范工作,履职尽责,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县级质监机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监督机构组织管理及监督职责
(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交通运输局主管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监机构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事项的范围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三)、监督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从业单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业人员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上岗资格。
2、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针对性、严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3、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文件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
4、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监理和供应设备、材料。
5、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现场质量安全控制情况,以及对交通建设工程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旁站情况,对各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检查情况。
6、监督检查试验检测设备是否合格,试验检测方法是否规范,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准确,试验检测频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监督检查材料采购、进场和使用等环节和关键设备性能情况,并公布抽查样品的质量检测结果和关键设备状况。
8、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情况进行抽检,分析主要质量指标的变化情况,评估总体质量状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质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意见,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9、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形成分析报告。
10、对完工项目交工验收时出具《交工检测意见》和竣工验收时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提交《监督工作报告》。
二、监督工作范围
本辖区内危桥加固改造数据库中加固、维修和改建的小桥及核准的库外小型危桥;一般农村公路的新建、改建项目(里程在20公里以下的四级公路、10公里以下的三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监督的其它项目。
监督工作程序、监督工作方式和内容
(一)、监督工作程序
1、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及监督过程中,应按规定分阶段及时提交以下材料:
⑴《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1)。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2)、项目业主组织机构情况表(附件1-3)、监理机构人员情况表(附件1-4)、各合同段施工单位主要人员情况表(附件1-5)。
⑵工程项目审批文件。包括工可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初步设计的批复、施工图审查的批复。
⑶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相关设备、主要材料供应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副本。
⑷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主要设计、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人员以及各从业单位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⑸工地试验室有关审查结果和申请备案资料。
⑹地质水文勘察资料、施工图纸、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等。
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前三十日,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附件1-1),按监督范围到相应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请手续,未设质监机构的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于未按时办理监督申请手续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催办通知书》(附件2),限期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2、监督申请受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所属质监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质
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时,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在收到质量监督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所收到的监督申请资料及施工现场进行核实(附件3),对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确定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发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4-1)送建设单位,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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