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研究劳动合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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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研究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管理权限,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维护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1.2原则 1.2.1用工合法化原则; 1.2.2操作规范化原则。 1.3 适用范围 设计院全体员工均适用本制度。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2.1劳动合同文本 设计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并定期进行修订。 2.2劳动合同订立 设计院与员工确立劳动关系之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未能订立的,应于设计院与员工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一周内订立。订立时,人力资源部事先起草好拟签约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包括正本、《岗位认定协议书》、《职务说明书》等,报院领导审阅。 2.2.1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由员工本人、人力资源部各执一份。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本人签字领取,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 2.2.2 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加盖设计院公章,并经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2.3 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者员工本人现场订立,员工本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名,设计院加盖印章。人力资源部应保证员工签名的真实性。 2.2.4 劳动合同订立前人力资源部必须留存受聘员工签名确认的《录用通知书》、受聘员工提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2.5 所有用工在员工实际到岗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得超过到岗后十五日,逾期未订立导致设计院承担法律责任的,视为用人部门负责人与人力资源部经办人员的“重大过失”。 2.3劳动合同内容和期限 2.3.1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期限,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后拟定,由院长确定。 2.3.2 本办法实施前设计院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2.3.3 劳动合同届满后,如设计院与员工均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设计院将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3.4 若员工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设计院按照与员工沟通好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2.4试用期 设计院与员工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含)的,助理级(含)以上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试用期的,应由用人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至人力资源部审核、设计院领导审批;司机、保洁员合同期一年,试用期一个月。 员工试用期月工资按照转正后月工资标准的80%发放;试用期后,工资按照转正后月工资的100%发放,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5工作地点 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工作地点原则上应约定为北京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6工作内容与时间 为便于管理,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工作内容原则上应约定为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经营类岗位工作、管理类岗位工作或事务类岗位工作。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7薪酬福利 为便于管理,设计院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薪酬福利标准应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具体数据以经院领导批准、新员工签字确认的《入职审批表》约定内容为准。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3.1员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程序 员工拟变更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劳动合同变更申请,报人力资源部审核、设计院领导审 批。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不接受劳动合同的变更。 设计院对员工申请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设计院对员工申请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3.2设计院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程序 设计院拟变更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并拟定《变更协议》。劳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不得进行劳动合同变更操作,特殊情况需报经设计院领导批准。 员工对劳动合同变更事项无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员工对劳动合同变更事项有异议的,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3.2.1 因生产计划调整需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新调整的工作岗位如果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 人力资源部应在工作岗位变动之前与员工签订《变更协议》。 3.2.2 如果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给其调整工作岗位的,应对该员工出具《通知书》,《通知书》 应载明岗位调整原因,该员工过错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考核指标,经员工签字确认后,与之订立《变更协议》。 3.2.3 设计院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员工的实际能力,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地点或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相关的变更事项,被通知员工必须从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协商,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由人力资源部在工作岗位调整前与该员工签订《变更协议》。 3.3员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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