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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映射下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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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映射下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探究

网络社会映射下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探究   [摘要]网络社会映射出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失范:法律知识缺失、贫乏,法律信仰尚未稳定确立,这种现状的出现源于传统的观念,也根植于现实的阻隔。随着网络社会的不断发展,舆论表达的不断丰富,通过培养高校学生自主、主动的法律接受和对法律的正义感、依靠感,对于作为社会发展中坚力量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网络社会 高校学生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刘静姿(1975- ),女,广西柳州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校网络舆情和思想政治教育;张发钦(1971- ),男,广西贺州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教授,研究方向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宋海霞(1979- ),女,湖北公安人,广西科技大学党委宣传部,讲师,研究方向为新闻学。(广西 柳州 545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广西教育厅科研项目“法律意识在高校网络舆情中的功能导向探析”的系列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010LX223)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32-0179-02 法律意识关系到一个国家整个社会的法制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和法治化进程。高校学生作为特殊社会群体,是未来社会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直接影响公民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程度。网络社会的发展使新一代网络舆论表达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网络社会带来新法律现象的产生和演化,网络法律意识逐渐形成。高校学生是网络利用率极高的群体,也是网络舆情的主要力量和影响对象, 其网络法律意识受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的双重制约,研究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对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社会中高校学生法律意识透视 1.法律意识与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在法律领域中的特殊表现,宏观上属社会意识体系,但又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意识形式,“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理想、法律情感、法律意志、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五个方面的内容,具有法律意识的差异性、法律意识和行为的不对称性、法律意识的可塑性等特点。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通常表现为:有感性法律意识,而理性法律意识缺乏;有义务性法律意识,而权利性法律意识缺乏;有消极法律意识,而积极法律意识缺少;有被动法律意识,而主动法律意识欠缺。 2.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失范。网络失范给网络、给社会带来前所未有且不易察觉和防范的危害。大学生由于自身身心发展不成熟,生活阅历较浅,法律意识不强,加上社会各种非理性言论充斥网络且缺乏监管,网络舆论表达出现了一些不好的倾向甚至是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的缺失。2008年中国政法大学“1028”案被媒体称为“杀师案”,从中折射出“围观”网民在网络论坛中的思想状态,即传统等级思想依然浓厚并附随人治色彩,法律无用主义心理仍然萦绕在网民的脑海中,凸显了法律意识的无意识状态、不稳定性与游移状态。2010年西安发生的“药家鑫事件”,网民通过互联网的报道,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一部分网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能够理智地看问题,对药家鑫犯罪性质作了正确分析,“撞人后逃走叫肇事逃逸,撞人后不施救反而找理由(记车牌)杀死受害人,是故意杀人”,而更多学生网民持着一种“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多活几十年”,以一种“以暴制暴”“杀人偿命”的情绪去看待药家鑫案,一时间,网络中“喊杀”声一片,极端情绪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公正判决。有些大学生知道自身的网络行为是不合法的,但却心存侥幸地认为“网络无国界”“法不责众”,明知故犯、铤而走险;也有大学生不知道如何维护网络侵权行为,受到网络诈骗、隐私被泄露等侵害时或是不知所措,或是自认倒霉。 未确立稳定的法律信仰。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②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律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层境界。大学生由于受年龄和心理不够成熟的制约,各种价值观和多元文化的影响,法律信仰会出现波动的状态,遇到传播较快且真相不明的热点事件,容易“人云亦云”“随网逐流”,还有的学生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容易受西方思想的迷惑,对我国政治体制和法律认识存在不完全的认知,导致在遇到问题时不会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不能将法律理论内化为自身的法律信仰,不少学生认为学习法律是无用的,进而产生对法律意识教育的排斥心理,过分地强调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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