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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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方案

附件: 普陀区示范幼儿园评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上海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普陀区贯彻〈上海市学前三年行动计划(2006—2008年)〉实施意见》,坚持学前教育改革和创新,积极落实“圈、链、点”发展主战略,聚焦内涵发展,进一步优化、扩大普陀区学前教育优质资源,形成本区学前教育特色,打造学前教育品牌,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通过开展区示范幼儿园评估工作,发挥区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提升普陀区学前教育整体水平,为2010年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达到95%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目标 积极落实“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工作目标,通过4年的持续建设,使我区30%左右的市一级园通过“普陀区示范幼儿园”的评审,促进我区学前教育的新一轮发展,整体提高我区学前教育办园质量。 三、制定依据 本方案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开展示范幼儿园(托儿所)评估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1]52号)、《上海市关于深化与完善“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价”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督[2005]1号)以及《上海市幼儿园分等定级的标准》为主要依据,按普陀区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结合普陀区幼儿园发展实际制定。 四、基本原则 1、发展性原则。评估既要评估幼儿园现有办园水平,也要引导幼儿园通过发展规划制定、教育科研开展,提升幼儿园在师资队伍、课程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在原有的办学条件下的自主发展能力。 2、过程性原则。引导幼儿园关注建设过程,发挥教职员工的主动参与作用,发挥理性反思在建设过程中的作用,调整优化办学策略,培育办学特色,注重改革的实效性,使示范幼儿园评估过程成为幼儿园办园水平不断提升的过程。 3、示范性原则。评估注重发挥部分办园水平较高幼儿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实现普陀区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行政部门要搭建展示与交流平台,促进同类幼儿园之间的交流互动,促进先进经验的传播与辐射。 五、基本要求 普陀区示范幼儿园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依法办学,有科学的管理举措,办学理念先进,规划目标指向明确。 2、认真执行国家及本市的课程政策,保教工作成效显著,能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致力于教改与科研工作,有体现本园个性的特色发展项目,研究成果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已经成为本地区教育研究的实验基地。 4、高度重视教职工队伍建设,运用自培等多种形式形成以区级骨干教师为核心的骨干教师队伍,并能有效发挥师资队伍培养的基地作用。 5、努力构建开放式的学前教育体系,幼儿园、家庭、社区关系密切,幼儿园在社区享有较高声誉。 6、幼儿身心健康、愉快、全面发展。 7、办园硬件条件达到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建设部《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标准。 六、评估程序 (一)园方申报 凡普陀区范围内已被评为上海市一级幼儿园时间满两年的幼儿园,均可在自评基础上向区教育局提出申报,并提交申报表、幼儿园三年发展规划、自查报告、自评分表等申报材料。 (二)组织评估 区教育局对申报幼儿园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机构名单和材料送交普陀教育学会。区教育局委托区教育学会组织有关市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分期分批对申报示范园的幼儿园进行规划评估、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 (三)公示命名 对评估合格的幼儿园,经区教育局审定后在普陀教育网上或有关媒体进行社会公示后,由区教育局命名为“普陀区示范幼儿园”并报市教委备案。 七、评估指标与认定标准 1、评估指标。 对幼儿园是否达示范水平进行评估,分为发展规划、园务管理、保教工作、示范效应4个一级指标,12个二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赋予一定的分值,共计100分。 2、认定标准。依据普陀区示范园发展水平评估指标评估后,总分达90分及以上者,即为通过普陀区示范幼儿园评估。 八、管理机制 1、建立区示范幼儿园申报、评估制度。具备准入条件的幼儿园可以自主申报,评估要与规划实施情况、园长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 2、建立区示范幼儿园示范任务承诺制度。已命名的区示范幼儿园应结合自身实际和规划目标确定示范任务,并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责任状,履行责任情况纳入总结性评估。 3、建立区示范幼儿园自评制度、年检制度。区示范幼儿园实行年度自评制度。对已经被命名为“普陀区示范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年检制,年检不合格的或在办学过程中发生违反教育政策法规行为的幼儿园,取消其“普陀区示范幼儿园”资格。 附件:普陀区示范幼儿园发展水平评估指标 普陀区教育局 2007年3月 普陀区示范幼儿园发展水平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要点 发展规划 (15分) 办园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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