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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姓名 马淑兰 性别 女 出生年月 1950.6.10 家庭
住址 板桥村四社25号 纠纷
类型 土地纠纷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2011年1月24日 纠纷当事人 马淑兰、高玉琴(郑丽雯) 纠纷
概括 马淑兰与高玉琴(郑丽雯)因家庭关系,分配耕地引起的纠纷 村调处意见 1、承包地共5.75亩,马淑兰、郑丽雯各2.87亩;2、沙滩荒地4.78亩,马淑兰、郑丽雯各2.39亩;3、给郑丽雯划地共5.26亩(代理人:闫虎)。 纠纷调处结果 已经调处 包案
领导 岳世峰 濮希忠 王福明 纠纷调处时间 2011.3.8 备注
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姓名 何长有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6.8.15 家庭
住址 板桥村九社57号 纠纷
类型 赔偿纠纷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2011年3月7日 纠纷当事人 秦忠国 何长有 纠纷
概括 2011年3月7日,何长有在平沙墩放羊,不小心让羊进入到秦忠国平沙墩捆好玉米杆的地里,秦忠国发现后将何长有的一只带羔母羊抓去,至使两只小羔羊无法吃奶一天多。 村调处意见 1、何长有、闫增、李长军、闫学民四人承担羊吃秦忠国玉米杆所造成的损失,每人赔偿损失费80元,计320元;2、秦忠国收到四人的赔偿款后,立即返还何长有的母羊一只。 纠纷调处结果 已调处 包案
领导 岳世峰 濮希忠 王福明 纠纷调处时间 2011.3.10 备注
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姓名 杨崇海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9.9.20 家庭
住址 板桥村四社31号 纠纷
类型 赔偿纠纷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2011年3月1日 纠纷当事人 杨崇海(杨自喜)、李伟 纠纷
概括 杨崇海骑摩托车在板桥小学门口与李伟驾驶的小四轮相碰,致使杨崇海住院治疗,要求赔偿医药费发生的纠纷 村调处意见 1、本次交通事故共产生各项费用总计6784元,由李伟承担60%,即4070.4元,杨崇海承担40%,即2713.6元;2、本次事故中鲁小英、杨崇海的后续费用由各自负责;3、本次事故一次性调解终结;4、 由李伟扣除已付医药费用3001.78元,支付杨自喜1068.68元,另付给杨崇海后续检查费200元。 纠纷调处结果 已调处 包案
领导 岳世峰 濮希忠 王福明 纠纷调处时间 2011.3.11 备注 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姓名 陈聪善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71.3.14 家庭
住址 板桥村十社5号 纠纷
类型 宅基地纠纷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2011年2月28日 纠纷当事人 陈聪善、秦玉国 纠纷
概括 陈聪善修建养殖舍占用秦玉国土地的纠纷 村调处意见 陈聪善修建养殖舍占用的土地面积为57.5㎡,折合0.09亩,土地所有权属板桥村,属承包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属于秦玉国,承包期限截止2025年 纠纷调处结果 已调处 包案
领导 岳世峰 濮希忠 王福明 纠纷调处时间 2011.3.18 备注
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姓名 郑自喜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89.11.22 家庭
住址 板桥村七社30号 纠纷
类型 土地纠纷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2011.2.23 纠纷当事人 郑自喜、郑天诗 纠纷
概括 郑自喜与郑天诗属叔侄关系,由于郑自喜对原来所签的承包地、果园地、自留地协议有分歧,要求重新协商解决 村调处意见 关于土地分配问题,原协议郑天诗5.72亩、郑自喜5.56亩,现变更为郑天诗6.84亩、郑自喜4.36亩 纠纷调处结果 已调处 包案
领导 岳世峰 濮希忠 王福明 纠纷调处时间 2011.3.2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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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倪学兵 性别 男 出生年月 1967.4.24 家庭
住址 板桥村六社43号 纠纷
类型 涉法涉诉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纠纷当事人 倪学兵、许吉团等板桥六社的35人 纠纷
概括 倪学兵系板桥村六社搬迁户,将户口迁入板桥六社后与六社许芳签订了协议,现六社要求倪学兵返还土地 村调处意见 许吉团等35人已重新起诉致法院,要求裁定此宗土地的所有权,现正在等待法院的最终裁决 纠纷调处结果 还在调处解决中 包案
领导 岳世峰 濮希忠 王福明 纠纷调处时间 备注
板桥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
姓名 六社农户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
住址 纠纷
类型 赔偿纠纷 责任人 秦武国 闫国礼 纠纷发生时间 纠纷当事人 板桥六社所有农户与甘肃滨河集团 纠纷
概括 板桥六社489.26亩土地被甘肃滨河集团于2001年定为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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