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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讲座多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00九年五月 1.为什么要制定制定标准化法? 为了运用标准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标准化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解决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标准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标准化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标准化法》共分为五章二十六条,其主要内容是:确定了标准体制和标准化管理体制,规定了制定标准的对象与原则以及实施标准的要求,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 3.《标准化法》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标准化法》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标准化体制等。它是国家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4、标准化法是何时颁布的? 标准化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通过,1989年4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制定。 5、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标准化法第一条规定了标准化法的立法宗旨、目的和作用。 制定标准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标准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标准化立法,“使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标准化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标准化为科学管理奠定了基础。所谓科学管理,就是依据生产技术的发展规律和客观经济规律对企业进行管理,而各种科学管理制度的形成,都是以标准化为基础的; 7、制定标准的对象。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8、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9、国家对采用国际标准政策的规定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1.本法所指“采用国际标准”,包括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2.“国家鼓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和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10、国家标准化工作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是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各类标准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2、第七条是关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性质的规定。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13、8-11条规定了制定标准应遵循的原则。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标准应当做到有关标准的协调配套。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15、第十三条是关于标准复审的规定。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以确认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企业标准在什么情况下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如果复审结论认为该标准仍能适应生产和使用需要,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可继续生效,且标准的内容和文字不需作任何修改,便给予确认。确认的标准,其编号和年代号不变,但在标准封面上应写明“××××年确认”的字样,并在附加说明中写明确认的年月。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16、第十四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实施要求的规定。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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