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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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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 9 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Law of Payment and Settlement 9.1 支付结算概述 9.1.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9.1.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9.1.3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9.1.4开立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 2。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银行、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4、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否则票据无效,银行对不符格式的结算凭证不予受理。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6、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7、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的,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8、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9、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10、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银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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