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市集镇新区控制性详规文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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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市集镇新区控制性详规文字

横市集镇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文 本 ●说 明 书 ●图 集 横市集镇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章 交通控制 第四章 空间环境设计 第五章 建筑控制 第六章 市政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横市集镇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促进新区开发建设,特制订本规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镇新区规划范围内各街坊、地块以及各类用地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工程项目施工的依据。 第三条 本细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图图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四条 规划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均应符合本细则和分图图则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 本细则和分图图则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湖南省以及长沙市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六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宁乡县规划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七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和分类代号采用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的规定。 第八条 规划区内用地布局采用“一河、一轴”的用地结构形态,“一河”即向阳河,为本次规划地块的主要景观发展轴线;“一轴”即横市大道及两厢用地为主要开发建设轴线;遵循城镇对横市大道两厢用地低强度、低密度开发的控制要求,合理利用和保持城镇绿楔。 规划范围内依据功能的不同,共划分四个区域,分别为中部行政办公区、中西部商贸中心区、东部物流区以及地块内的三块居住区。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或特殊要求,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6),大类性质禁止变更;中类性质变更必须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 以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街坊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分图图则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三章 交通控制 第十一条 各个地块周边道路网系统,交通设施,配建停车、机动车出入口位置等应符合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道路红线之内的用地为交通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道路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三条 道路竖向设计应综合考虑地形、防洪防涝、各地块排水和工程管网的布线等要求,统一采用黄海高程,并以地区防洪标高(黄海高程)为基准。道路纵坡应尽量控制在0.3-3.0%之间。 第十四条 公共活动场所、人行道、公共绿地、广场等地段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 第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地块性质或建筑容量需进行调整时,配建停车位也需作相应变动。 第四章 空间环境设计 第十六条 各个地块的空间环境设计应以规划分图图则的相关要求为指导。 第十七条 总体景观设计应强调整体性和序列感,注重各功能空间的整体和谐和景观结构的有机构成,充分利用现状的自然资源,通过公共活动空间的重点塑造,结合用地布局,形成景观轴线和个性场所。 第十八条 总体上形成“一心一带多点”的景观结构,将规划中最重要的功能空间、特色场所、景观序列等内容有机连缀起来,构成规划区的结构性轴线。 第十九条 广场空间突出个性,是轴线空间的设计结点;绿地系统结合河流水系和各地块绿化形成网络步行系统;各功能空间形成相应的风貌特色,利用大型公共建筑形成标志,有机组织新区空间轮廓线,道路景观通过绿化,以及建筑界面处理形成韵律与节奏。 第二十条 夜景照明以各功能空间为重点照明地段,以步行绿化系统构成重点照明带。 第二十一条 广告和标识的安置不应破坏建筑空间,一般近人尺度范围内禁止安置大型广告。应通过建筑标志系统、设施标志系统、机动车路标系统以及步行道标志系统的设计形成一套有序明确的城镇标识系统。 第五章 建筑控制 第二十二条 各街坊、地块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等指标的控制符合规划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最高建筑应控制在30m以内。 第二十四条 建筑后退红线原则:按靠城镇主干道一侧后退红线5m,靠次干道一侧后退红线3m,靠支路和区内小路一侧后退红线3m,相邻地块之间后退红线两侧各3m。 第二十五条 建筑的形式与色彩应结合不同地段的使用功能和景观要求进行综合设计,需以规划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为参考。 第二十六条 各街坊、地块、基地内的配套设施项目、数量、位置等要求应符合分图图则的相关规定,如有调整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 市政设施 第二十八条 各类工程管线一般应沿道路敷设,工程管线的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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