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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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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合同

五、拍卖合同 §173 (一)概念 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二)拍卖的分类 分类一:公拍卖和私拍卖 1、公拍卖(强制拍卖) 概念 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法院)对依法没收、充抵税款或罚金的物品、抵押物、强制执行的物品等所进行的拍卖。 性质 公法行为说(非买卖说) 出卖人不负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仅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台“强制执行法” §69 不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台民§ 759) 私法行为说(买卖说):债务人出卖说 拍定人属于继受取得,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台“强制执行法”§ 70(6) 2、私拍卖:私人进行的拍卖 台民§391-397 分类二:一般式拍卖和荷兰式拍卖 1、一般式拍卖 先由拍卖人出底价,然后由竞买人竞相加价,有时还规定两次竞价之间的差额,竞价至无人加价为止。 荷兰式抬卖 先由拍卖人出最高价为起价,若在规定时间无人承诺,则逐次降低价格,直至成交。 荷兰的鲜花拍卖 日本的生鱼市场拍卖 (三)拍卖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拍卖人: 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权利义务: (1)不得拍卖自己的物品 (2)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3)保管的义务 (4)告知标的物来源和瑕疵的义务 (5)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委托人、买受人的身份 2、委托人 3、竞买人 4、买受人 买受人是以最高的应价购得标的物的竞买人。 (四)拍卖程序 1、拍卖委托 :身份证明和标的物的所有权证明 2、拍卖公告和标的物展示 于拍卖前7日发布拍卖公告:报纸或其他媒体 在拍卖前展示标的物,不得少于2日。 3、竞买 竞买是以应价的方式向拍卖人作出承诺购买的意思表示。 属于要约 4、拍定(一锤定音) 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众多的应价中选择最高者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 拍定的法律效力: 属于承诺 拍卖人一旦拍定,拍卖合同即成立,拍卖终结 如标的物定有底价,当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不成功,应当终止拍卖。 (五)拍卖的效力 1、对出卖人的效力 (1)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 私拍卖同于一般买卖 公拍卖 法院点交,拍卖物为不动产的,于买受人领得执行法院所发给权利移转证书之日起取得所有权。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2)瑕疵担保责任 私拍卖:同于一般买卖 如何理解我国《拍卖法》 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公拍卖:仅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盗赃物遗失物回复请求权对拍卖效力的限制 §107: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台民§950 拍卖的解除与再行拍卖(台民) 买受人不按时支付价金 拍卖人可解除契约 解除无须催告 六、无店铺买卖 无店铺销售的概念 又称为无店铺贩卖,是指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在向消费者转移的过程中不须经过作为中间环节的店铺。 无店铺销售的起源 无店铺买卖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销售观念的不断变革密不可分,由于行销导向时代的来临,使生产者以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已不再是如何生产,而是如何销售。无店铺销售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优点: 对生产者而言,无店铺销售通过寻求商品行销的新途径扩大了销售道路,并且由于直接与销售者进行接触,不再负荷中间商的利润,从而降低了销售成本;对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不但可以购买到不包含销售成本从而价格较为优惠的商品,而且购物更加便捷。因此,此种交易方式已日趋普遍。 缺陷: 在此种购物方式中,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无心理准备,并且多是受推销者的花言巧语或者生产者提供的商品资讯影响而购买,常常会遭受损失。 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纷纷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则予以规制。如许多国家或地区都制定了《消费者信用法》、《访问贩卖法》等专门的法律或者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无店铺销售的主要形式予以规范。 无店铺销售的类型: 邮购买卖 访问买卖 无要约寄送 自动售货机售货等 1、邮购买卖(mail order) 是指企业经营者以广播、电视、电话、传真、目录之寄送或其他类似方式,使消费者未检视商品而为要约,并经企业经营者承诺的合同。 邮购买卖的特点: 消费者无须至商店即可依邮购目录、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甚至各种广告资讯,透过邮政体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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