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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新
抢劫、敲诈、寻衅滋事 被告人寇平于2003年3月4日凌晨,无票从永安火车站乘上2049次旅客列车。4时许,当列车运行于永安至潭平区间时,被告人寇平在列车的8、9号车厢连接处无故向被害人余泽东强行索要香烟,未果后即用左手朝被害人右脸打了一巴掌,并摸被害人的口袋,从被害人的左边裤袋内摸出人民币17元(十元、五元、二元票面各一张),放入自己左边裤袋内。乘警接报案后赶至现场,在被害人的指认下抓获了寇平,并缴获全部赃款。 寻衅滋事还是抢劫 1997年8月间,张某因与北京市海淀区永太小区广义商店经理丁某产生矛盾,即指示马某对丁某进行报复。1997年10月1日21时许,马某纠集杨某、房某携带菜刀、匕首、砖头到广义商店,先将店内柜台、冰柜、门窗玻璃砸碎,后房某持刀将詹某右手、右腿扎伤,经鉴定为轻伤,杨某手持菜刀威逼詹某交出柜台内的现金400元。此案中,张某并不在场,马某和房某对杨某抢钱一事知情,但未加阻拦。事后,杨某也未将抢得的钱分与马某和房某。 2002年9月28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和三名男子到顺德市大良区某饭店吃饭,饭后以饭菜份量少为由拒付餐费。餐厅老板何某见有人闹事,便买了一包烟送上,并讲明不收餐费。周某等四人并不满足,向何某索三百元钱。何不同意,被告人周某等便持刀将被害人何某等二人砍伤后逃走。经鉴定,一人为轻伤,一人为轻微伤。 寻衅滋事罪案例 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伟以受害人林红打其女友为借口,向林红索要三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红拒绝后,被告人陈伟准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尔后邀集被告人叶斌等五人,开车尾随刚从邮政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红,当林红等人到达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路段时,被告人陈伟、叶斌等人,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殴打林红,致林红轻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 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1997年 9月13日,窦某的堂兄杀害女司机张某后,将张某藏于出租车后盖箱内,并劫车回老家准备将车销赃于其叔叔。途中,打电话给窦某,谎称在路上出了车祸,要其找个地方处理掉“零碎东西”。到家后,窦某问是何东西,堂兄明确告知是死人。当晚,窦之堂兄为毁灭其杀人劫车的罪证,在自家菜园东北角处挖坑,窦某在明知其堂兄从赃车后盖箱内抬出尸体的情况下,仍为其望风,待坑挖好后,又帮其堂兄将尸体移至坑内。埋尸后,窦某又开灯照明,为其堂兄冲洗赃车。在回家的路上,又将堂兄交其的装有血衣、赃车牌照等物证的马夹袋扔进附近河中。 帮助毁灭证据案 1996年某日,被告人罗某、李某等人窜至海淀区某院内,撬门进入解放军总后勤部工程总队某财物室内,盗窃保险柜一个(内有现今3万元),后将保险柜藏匿在罗某的住处。当天中午,罗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孙某、杜某,向其讲述了盗窃的事实,要求其帮助打开保险柜,孙某、杜某表示同意,并借来气焊工具,孙某驾车将保险柜运至本市海淀区某处,用气焊将保险柜切割,取出柜内现金3万元。之后,孙,杜各得赃款500元。 能否构成盗窃罪共犯 2000年7月11日中午11时许,汤甲、汤乙乘坐杭州开往上海的直达长途汽车,途中汤甲趁乘客方某不备,窃得方放在一只黑色公文包内的人民币4万元放入自己包内,之后又取出赃款用报纸包好交给汤乙,汤乙将报纸包着的赃款放至另一座位上方行李架上。方某在途中发现钱款被窃即向有关人员报失,车直达上海沪太路长途汽车站后,接警的公安人员根据乘客指认将两人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4万元。 窝藏赃物、转移赃物还是盗窃共犯 能否认定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2006年12月间,被告人余大贵欲盗窃广东省潮安县官塘镇南松(潮安)玻璃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松公司)仓库中的工艺玻璃珠出售牟利,遂与被告人马俊共谋实施盗窃。马俊为此纠集了多名其他同案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余、马二人找到在该公司任保安员的被告人陶军,合谋盗窃工艺玻璃珠,并商定由陶军利用值班之机提供该公司人员的情况。其间,余大贵找到原在南松公司任仓库保管员的被告人王伟环,告知其准备盗窃之事,提出盗窃得手后将赃物出售给王伟环。为购进赃物后转手出售牟利,王伟环表示同意购买。之后,余大贵、马俊与王伟环商定到时以现金交易方式按每公斤1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工艺玻璃珠销售给王伟环但余大贵私下与王伟环商定每公斤的实际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0元,每公斤由余大责另得30元。 因现金不足.王伟环找到此前同在南松公司务工的被告人陈小灵,告知余大贵一伙要盗窃南松公司的工艺玻璃珠出售,问陈小灵是否要购买,陈小灵表示同意收购该批工艺玻璃珠。??? 2006年12月30日晚,余大贵将其一伙的行动告知王伟环,要王准备现金交易。王伟环为收购赃物做了准备,并联系陈小灵,要陈小灵于当晚前往潮安县铁铺镇交易。次日凌晨,余大贵、马俊伙同事先纠集的其他同案人一起窜到南松公司的仓库,采用撬开仓库排风口的方式,潜入仓库内,合伙将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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