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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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

第四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 主讲:王惠清 第一节 学生的地位 教师、学生都属于人的范畴。 人,可以从生物、精神与文化等各个层面来定义,或是这些层面定义的结合。 生物学上,人被分类为人科人属人种,是一种高级动物。 精神层面上,人被描述为能够使用各种灵魂的概念,在宗教中这些灵魂被认为与神圣的力量或存在有关。 文化人类学上,人被定义为能够使用语言、具有复杂的社会组织与科技发展的生物,尤其是能够建立团体与机构来达到互相支持与协助的目的。 教师、学生作为人是从文化人类学上意义讲的。 一、学生概述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1、学生是能动的个体 学生是一个能动的个体,具有一般人的主观能动性,是实践对象; 学生是具有思想感情的个体; 每一个学生都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学生是发展成熟中的儿童、青少年,具有与成人不同的身心特点; 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可塑余地很大; 学生作为发展中的人具有获得成人教育关怀的需要。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特殊性) 1) “以学习为主”,这是学生区别于社会上其他人的特点。 2)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3)学生的学习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是由一定的教育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所规定了的。 (二)学生的概念 1、学生本义: 1) 在学校接受学习的人; 2) 接受他人的教导并帮助传播和实行的人; 3)古代一种自我谦虚的称呼,多用于晚辈对于长辈请教或学习或尊师等行为。 2、一般表述: 学生是指正在学校、学堂或其他学习地方受教育的人,而在研究机构或工作单位(如医院)学习的人也自称学生,以前与学生的性质相似的还有徒弟、弟子等等。 3、教育学的概念: 学生一般是指在初等学校、中等学校、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中学习或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的儿童、少年及青年。 4、学生的法律概念: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二、学生的地位 (一)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1、学生观的发展 学生观,是对学生的本质属性及其在教育过程中所处地位和作用的看法。 教师中心论。 德国赫尔巴特首倡并以其为代表,主张教育活动应由教师主宰。学生心智的成长完全依靠教师对教学形式、阶段和方法的刻意求工和定式指导。 当代要素主义学派也是这一主张的拥护者,认为教育是一种传递民族文化遗产的过程,其主动权在教师 要素主义是现代西方教育思想的一个流派,以巴格莱为代表,又称传统主义教育、保守主义教育,与进步主义教育对立,20世纪30年代出现在美国,50年代成为主流,60年代末在美国失去统治的地位。 从哲学理论上讲,教师中心论者一般都是外因论者,他们把学生仅仅看成是教育的对象,是消极被动地接受外来影响的客体,教师则具有绝对的权威,是一切教育活动的主宰。 学生中心论。 以法国的卢梭和美国的杜威为代表,主张教育应以儿童自然发展需要及活动为中心,把教育过程看作是儿童自身主动发展的过程。 卢梭提倡“自然教育”,杜威认为“教育即生长”,教师要放弃向导和指挥官的任务,执行看守及助理者的任务。 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本主义提倡自我实现,认为教师的职责是尽可能满足学生“自我”的需要,是这一派主张的继续和发展 人本主义意为人和学说,通常指人本学唯物主义,是一种把人生物化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学说,盛行于20世纪50、60年代,以马斯洛、罗杰斯为代表:“当我看着这个世界时,我是悲观主义者;当我审视这世界的人们时,我是乐观主义者。”--罗杰斯 从哲学理论上讲,持学生中心论的人一般都是内因论者,他们较多强调学生内因的作用,否定或贬低学习过程中外因的作用,认为学生是能够完全决定整个教育过程和整个教育结果的主体。 2、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 由于学生观的不同,对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也不同: (1)学生是教育的对象,处于客体地位; (2)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人,是认识活动和学习活动的主体; (3)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学习和认识活动的主体,是主客体的统一。 就整个教育过程而言,学生是教育(或教师工作)的对象,始终处于客体地位;学生是学习和认识活动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 (二)学生的法律地位 1、学生的身份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即学生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施行教育的对象,是教育活动的参加者,即教育权利的享有者和教育义务的承担者。 2、学生的法律地位 学生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公民的一切权利,如人格权、健康权、名誉权、受教育权等; 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教育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或学习权,如平等权、公正评价权、物质帮助权等。 第二节 学生的权利 1、关于权力本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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